关于“借条”的书写和规范中应注意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借贷关系是斯通见惯的。然而借贷关系所引起的纠纷,一旦诉逐到司法部门进行司法审判时,由于借条在当初书写时的内容的千差万别而导致许多司法认定的法律事实往往与案件客观事实不同或依照相关诉讼规则的规定而难以认定相关案件事实从而做出对借款人不利的判决。笔者结合自己近20余年的律师执业中遇到的真实案例,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相关规定,对“借条”的书写和规范中应注意的问题作出如下探讨以供参考。

一、首先应明确借条的法律概念,只有明确了借条的法律概念,才能在书写时避免产生偏离借贷关系的借条出现。

借条是一种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债权债务的书面凭证,它是一种有别于证明其他法律关系的债权债务的书面凭证。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人们由于对借条这一概念的忽视甚至不解而导致书写出的借条并不能完整、清晰地产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作用,甚至有可能导致产生证明其它非借贷法律关系的作用。通常人们对借条和欠条往往认为是一样的,这是典型地对借条这一概念的误解。实际上借条与欠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欠条则是一种证明债权债务的书面凭证,可以说欠条是一种更加广泛的债权债务的书面凭证,它有可能是证明基于借贷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书面凭证,还可能是证明基于诸如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等其它各类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书面凭证。从分类属性上说,完全可以说借条是隶属于欠条的一个子类项目。因此,欠条是无法单独起到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作用。同是没有写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在法律上对其进行司法保护的时效规定也是不同的。笔者曾碰到一个真实的案例,甲方以一张乙方书写的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借款(因是现金交付而无法举证相应的资金交付的证据),乙方在答辩中抗辩时提出其书写的是欠条,是欠的货款而非借款且甲方事隔五年后才向法院主张权益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法院依法不应加以保护。这个真实的案例,乙方就是利用“借条”与“欠条”在概念上的本质不同而利用该不同加以利用来抗辩的。借条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诉讼时效是适用最长的时效20年。而欠条如果是基于买卖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诉讼时效是三年(在新的民法总则出台前是二年)。从这个真实的案例,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对借条的概念应加以重视,切勿在书面借贷关系的凭证时以欠条来代替借条。

二、在明确了借条的法律概念后,在书写借条时要规范;只有书写规范的借条,才能充分发挥其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作用。

在笔者的执业生涯中,曾经遇到另一起真实的案例。该案涉及的借条十分简单,内容仅仅书写了:“原借款,今还欠款贰拾万元”。原告向法庭陈述其与被告系多年好朋友关系,经常发生借贷关系,前后共借给被告总计近100万元,当时没有写借条,后被告在唯一一次还款20万元时才补签该借条给原告的,被告尚欠80元借款未归还。但被告却在答辩时提出抗辩称其书写借条时是注明原借款还剩下20万元未归还的意思而并非是指归还了20万元。这起案件前后共经历了一审、二审、重审、重审上诉近四年才最终定案。正是由于该借条内容中“还”是多音字而产生不同的意思而导致法官在认定上的不同,才历经一审、二审、重审、重审上诉近四年才终结定案。在笔者遇到的又一起真实案例,则是借条内容为:今借某某人民币贰佰万元,被告在答辩中声称该借条是在没有借款前事先书写的,实际上原告仅仅在事后借款20万元给被告而已。该起案件发生在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相关司法解释之前的十多年前,由于当时并没有对审理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进行详细规范,该案也历经一审、二审、重审、重审上诉、再审、抗诉前后近8年直到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才最终结案终结。从这两个真实的案例,可以看出仅仅是因为书写的不规范才导致一起简单的借贷纠纷案件走了漫长的司法审判之路,这无疑对借贷双方来说都是十分纠结和痛苦的。笔者认为,在我们书写借条时应注意规范好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避免使用存在多音多义的文字来表述,如非要用多音多义的字则必须表述详尽而避免产生多重意思的发生;例如上面案例的“还”,如果当初在书写时详尽表述是归还了20万元还是尚欠20万元,则就不可能会存在歧义而不断缠诉。第二、应对双方达成的约定在借条中明确表述清楚(一般指借款利息、还款时间等);第三、借款人是已婚人士,则最好由借款人的夫妻双方签字或者在借款中表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家庭生活需要或生产经营所需的为妥。因为,对夫妻双方单方对外的大额借贷,作为另一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是有相应抗辩权的,虽然这种抗辩权的行使司法解释规定的较严格。但为了避免该不利因素,处于保护自己债权的便利和全面性,作为出借资金的出借人在借款人书写的借条中应明确杜绝抗辩权的行使为妥。第四、处于保障借贷人的全面角度出发,在借条上最好表述出借款人到期不还款的相应责任特别是承担出借人为追索该借款而额外支出的差旅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因为,差旅费、律师费等为追索借款而额外支付的费用(法院的诉讼费除外),目前我们国家法律和法院审判实践是绝大部分不会支持的。而如上述费用在借条上表明了,则根据《合同法》的法律规定是必须予以支持的。因为,借款在法律上是一种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借贷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其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了上述三个必须注意规范的地方外,还比如在借条中备注一旦发生争议明确受诉法院、送达地址等这些细节方面更有利于借贷人利益的保障。

借贷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但借贷关系一旦发生其可引起的利益冲突往往会因借条的书写内容而更加激烈。因此,作为出借人的一方当事人应十分重视借款人书写的借条,避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或给自己追索债权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或不利。


关于“借条”的书写和规范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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