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降低企業用工成本,
減輕企業經濟負擔,
從2018年8月1日起,
我市工傷保險基準費率
將在現行基礎上下調20%。
調整後,我市八類工傷保險風險行業繳費平均費率為1.71%,較調整前的2.13%下降了0.42%。
此外,以建築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各類建築施工企業,基準費率由按照項目合同造價的2‰降為1.6‰。
據悉,此次調整涉及全市5000多家企業,惠及近20萬名參保職工,預計每年將為企業減少負擔2460萬元。
什麼是工傷呢?又該怎樣認定工傷呢?小編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吧~
工傷糾紛作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發生較多的糾紛,在現行經濟發展中,已愈來愈成為主流之勢,針對工傷認定,政府主管部門及最高人民法院也發佈諸多的法律法規解釋,以期明確權利義務,定紛止爭。
一、認定工傷的7種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3種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三、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4種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四、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3種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要善於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哦~
眉山網記者綜合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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