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二十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举办山东省第二十四届运动会,旨在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和奥运争光计划,提升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促进全省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协调发展。按照有利于促进青少年体育训练、有利于省优秀运动队选材、有利于调动市县为奥运全运做贡献的原则,将本届运动会办成创新、共享、节俭、精彩的全省青少年体育盛会,为全面深化体育改革、促进转型发展、加快体育强省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一、竞赛时间和地点

2018年9月,在青岛市、淄博市和日照市举行,青岛市为主

办城市,淄博市、日照市为协办城市。青岛市承办约70%的竞赛项目,淄博市承办约20%的竞赛项目,日照市承办约10%的竞赛项目(各市具体承办竞赛项目另行通知)。

二、竞赛项目

射击、自行车(场地、公路、山地、小轮车)、武术(套路、散打)、赛艇、静水皮划艇、帆船(含帆板)、射箭、击剑、现代五项、手球、橄榄球、田径、游泳(含跳水)、铁人三项、跆拳道、拳击、举重、国际式摔跤、柔道、体操(含蹦床、艺术体操)、足球、篮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高尔夫(表演项目)、马术(表演项目)

表演项目竞赛规程由省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三、参加单位

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淄博市、潍坊市、济宁市、临沂市、威海市、日照市、泰安市、滨州市、枣庄市、东营市、莱芜市、德州市、聊城市、菏泽市。

四、运动员参赛资格

(一)山东籍或有资格代表山东参加全运会的外省籍运动员;

(二)经县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三)符合山东省体育局有关规定,并自愿签署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承诺书;

(四)符合规程总则和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通过24届省运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并符合项目年龄(骨龄)组别设置的运动员。

(六)2014年9月26日前输送到解放军符合与我省实行奥运会联合培养或全运会两次计分规定、本周期代表山东进行全国注册并通过第二十四届省运会资格审查的运动员,经省各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并报省体育局审批后,可代表所属输送市报名参加省运会。

五、运动员省运会注册建证规定

(一)根据2015、2016运动员资审情况甲乙组分别建证,上届顺延运动员不再重新建证。

(二)各单位只能为本市户籍的运动员注册建证。

(三)参赛运动员必须按照省体育局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注册建证(具体办法另行通知),获得山东省体育局颁发的《山东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竞赛证》,在2015-2017年参加两次全省锦标赛(以各项目训练单位每年省锦标赛后确认名单为准,正式报名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参赛或中途无故退赛者,不视为参加一次锦标赛)或代表山东省参加的国内外青少年比赛(以当年省体育局下发的正式名单为准)方有资格参加第二十四届省运会。经省体育局批准派出到国外集训、比赛未能参加当年省锦标赛的可视为当年度参加省锦标赛一次。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运动员及跆拳道乙组200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运动员2017年底前参加一次省锦标赛(或代表山东参加的国内外青少年比赛)即可。

凡未参加省运会预赛的运动员均不得参加省运会决赛(运动员所参加项目预赛期间经省体育局同意参加国内外重大赛事或集训的运动员除外,但该运动员预赛必须正式报名)。

(四)代表外省(市、自治区)在全国注册且不能代表山东参加全运会的运动员不得参加省运会。

(五)与高等院校或俱乐部双重注册并符合第二十四届省运会参赛资格的运动员,经省相关项目管理单位批准,报省体育局备案后,可代表输送市参加省运会。

(六)经省体育局批准,转会(交流)到外省并符合第二十四届省运会参赛资格的我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可代表所属输送市报名参赛。

(七)凡无故不参加省体育局指定比赛或集训的运动员,不得参加第二十四届省运会比赛。

(八)本周期(2015-2017)年度赛前文化课考试累计两次不及格的,以及本周期年度锦标赛中受到过赛风赛纪和兴奋剂处分的运动员不得参加省运会。

(九)省体育局接受对运动员资格问题的举报,但必须提交详实的证明材料,截止时间以本项目预赛结束30天内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六、运动员组别划分

(一)通过第二十三届省运会资审建证的运动员按照骨龄顺推参加第二十四届省运会。

(二)具备参加第二十四届省运会资格的顺推运动员必须升组参赛,顺推运动员换项参赛须符合第二十四届省运会运动员换项规定,顺推后运动员骨龄超出项目最高组别年龄设置的不得参赛。

(三)新建证运动员以身份证年龄结合骨龄划分参赛组别,身份证年龄超出项目组别年龄的不允许参加比赛。

(四)新建证运动员骨龄大于身份证年龄1岁(含1岁)以内及骨龄小于身份证年龄者,以身份证年龄分组参赛,骨龄大于身份证年龄1岁(不含1岁)以上者,按骨龄分组参赛。资审时男子骨龄18,女子骨龄17的运动员不允许参加比赛。

(五)乙组运动员骨龄超过规定范围但符合甲组参赛条件的可升至甲组参赛,甲组运动员骨龄超过规定范围的不再具有省运会参赛资格。

(六)运动员按资审结果确定参赛组别,不允许升、降组参赛,实际参赛组别以省运会预赛报名为准。第二十三届省运会运动员更改项目的,可按骨龄顺推的方式参加更改项目相应组别的比赛。

(七)201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学龄前运动员以身份证年龄为准划分参赛组别,资审时不再进行骨龄拍片。

七、引进运动员规定

(一)以户口所在地身份证为准,凡省外身份证号码且在2014年6月30日之后户籍落户山东的运动员参加山东省第二十四届运动会均视为引进运动员。

(二)甲组运动员的引进工作由省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引进的运动员必须办理招聘或试训手续,并代表山东完成全国注册,方可代表某市参加第二十四届省运会。乙组运动员的引进工作由各市负责,引进的运动员必须代表山东完成8年以上全国注册(有年龄限制的项目,必须签定在达到注册规定年龄时,代表山东进行全国注册的协议书,未满16周岁的须由法定监护人代签),符合第二十四届省运会资格的运动员方可代表引进单位参加省运会。各市将拟引进的运动员名单和材料报省相关项目管理单位,省相关项目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集训,合格者可办理引进手续。引进材料由省项目管理单位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省体育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办理引进。

男子足球甲组的引进以该运动员代表山东参加全运会的资格为准,网球项目不允许引进。

(三)引进运动员截止时间为本组别运动员资审信息采集结束之日,省体育局将于2017年3月31日前公示引进运动员名单。

(四)第二十四届省运会预、决赛期间,凡代表团被查出有假引进的,取消该运动员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已完成的比赛结果不再改变,其被取消后的名次依次递补,每查出一名运动员将在所属代表团成绩中扣除2枚金牌,26分。

八、运动员交流规定

(一)允许省内各市代表团之间运动员有序交流。已经办理交流手续的运动员不得更改参赛项目。

(二)球类集体项目2015年1月1日以后落户本市的外市运动员,必须办理交流手续,方可代表2015年1月1日以后的户口所在市参赛。

(三)省内市间交流运动员,输出市可不受单位、项目和运动员交流人数限制,输入市每个项目只能与一个市交流(东道主不受限制);足球、篮球、排球(沙摊排球除外)、手球、橄榄球项目每个组别参赛队交流人数不得超过3人;2人以上(含2人)项目,每个项目不得超过2人;个人项目每小项只允许交流1人。

(四)办理交流手续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交流运动员取得成绩只计输入市代表团。

(六)运动员交流必须签订《山东省运动员交流协议书》,一式四份,由省体育局统一印发,在规定时间内交省各项目管理单位审批后报省体育局备案,省各项目管理单位一份,交流双方单位各持一份,省体育局在2017年1月31日前公布交流名单。

(七)引进的运动员不能进行交流。

九、运动员换项规定

(一)参加第二十四届省运会的运动员允许换项一次。

(二)本周期第一次参加省年度锦标赛的项目为首次参加项目(自行车为一个项目),此后有更换项目参赛的视为换项,需办理换项手续,必须在预赛前参加一次新换项目年度省锦标赛(或代表山东参加的国内外青少年比赛)。

(三)省项目管理单位负责运动员的换项审批工作,公布最终名单并报省体育局备案。换项手续办理时间截止于2017年12月31日。

(四)交流、引进运动员不得换项。

十、参加办法

(一)运动员报名参赛必须携带《山东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竞赛证》、县级以上医务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本人和教练员签名的反兴奋剂承诺书。

(二)各项目参加决赛的运动员须经过预赛选拔确定。凡被国家体育总局选派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的运动员,比赛时间与省运会该项目预赛时间冲突的,需在该项目预赛前30天提供国家体育总局选调文件(原件)、省相关项目管理单位申请,经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审核,省体育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直接参加决赛。

(三)各项目参加决赛的报名人数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执行。承办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橄榄球项目的承办市可以直接参加承办项目决赛阶段的比赛。

(四)青岛、淄博、日照可分别在所承办项目中按14名、4名、2名参加预赛,但未取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参加决赛,每个大项限报2人。

(五)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数量规定:凡参加比赛运动员总数(不包含第二十四届省运会开幕式前决赛已经结束项目的运动员人数,下同)在20人(含20人)以下的代表团,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3人;运动员总数在21人至50人的,可报工作人员5人;运动员总数在51人至100人之间的,运动员每超过10人(尾数不足10人的,按4舍5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运动员总数在101人以上的,运动员每超过15人(尾数不足15人的,按7舍8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

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运动员总数在4人(含4人)以下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5人至50人(含5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人;运动员每增加50人可增设副团长1名,以此类推。

此外,如各代表团工作需要,可另外增设副团长1-4人,不占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比例,一切费用自理。

(六)各代表团每个项目代表队应配备1名医生,在决赛报名时配备的医生都须在指定某一个项目中进行工作。

(七)参加第二十四届省运会的各市代表团,必须参加足球、篮球、排球男女乙组比赛,否则不允许所属代表团参加第二十四届省运会。

十一、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或国际单项运动协会审定的最新项目竞赛规则,单项规程规则中如同省运会规程总则不一致的,以省运会规程总则为准。因选材和项目设置原因,省项目管理单位自行制定的竞赛规则,必须报省体育局批准,并于2015年开始在山东省年度青少年比赛中实施且无争议的,方可在省运会实施。年度比赛、预赛和决赛的竞赛规则应保持一致。

(二)本届省运会决赛除拳击、跆拳道、柔道、国际式摔跤、武术(散打)、击剑按大赛惯例录取名次中第三名和第五名可以并列外,其他项目必须通过比赛排出名次顺序,不能并列。

(三)各项目按照单项竞赛规程进行预赛,并根据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标准和录取名额确定参加决赛人数。

(四)开幕式后举行14个大项的比赛,除田径、游泳、射击、射箭、举重、足球、篮球、乒乓球、赛艇、皮划艇、羽毛球、排球项目以外,承办单位可在设项中任选2个项目,报省体育局确定。以上项目原则上集中在10-12天完成。

(五)预赛、决赛各项目竞赛裁判员由省项目管理单位按单项竞赛规程、规则的要求选派。

(六)比赛服装按照各项目竞赛规则、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七)如采用积分的形式进行年度锦标赛的项目,可通过积分确定省运会决赛资格,积分办法由省相关项目管理单位制定。

(八)预赛中运动员人(队)数不足3人(队)的不进行比赛。决赛阶段中,满足2个人(队)的项目可以进行比赛,如仅剩1人(队),则不再进行比赛,所属代表团直接加记相应金牌和分数。运动员人(队)数以各项目参加省运会预、决赛正式报名单为准。

(九)凡在省运会预赛或决赛报名之后至各项目比赛开始之前,经查实有运动员违反参赛资格规定的,将取消该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并依据该项目第二十四届省运会竞赛规程、最新竞赛规则以及其它相关规定,可以重新确定竞赛编排方案并进行比赛。凡在各项目比赛开始之后至比赛全部结束之前,经查实有运动员违反参赛资格规定的,将取消运动员(队)的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已进行比赛的其他运动员(队)成绩及竞赛编排不变,名次依次递补(本条第二款规定项目名次并列的运动员除外,下同);后查实有运动员违反参赛资格规定的,将取消运动员(队)的比赛成绩,其他运动员(队)所获名次依次递补。

十二、兴奋剂、性别检查

(一)兴奋剂检查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山东省体育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有关规定,省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

十三、竞赛成绩公布、代表团奖励和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等办法另行制定。

十四、申诉、纪律和处罚

(一)为维护体育竞赛组织的严肃性,省项目管理单位接受关于运动员资格问题的书面举报,举报材料须以举报人(单位)所属市体育局的名义并提交详实的举报证明材料。省相关项目管理单位须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举报人,经查证举报不实的,由举报单位承担责任及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性质严重者追究其他责任。受理截止时间以本项目预赛结束后30天为准,逾期一律不予受理。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体育局申诉,省体育局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

(二)比赛期间对赛事组织、裁判员判罚等赛风赛纪方面有异议的,可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竞赛规程规定有关要求提出申诉,提交本项目竞赛委员会裁决,逾期不予受理。

(三)在比赛中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停赛罢赛、赛场滋事、打架斗殴,以及未经批准弃权等违反赛风赛纪者(包括各代表队工作人员和官员),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四)省运会期间违反兴奋剂相关文件规定的运动员和代表单位将给以处罚(办法另定)。

、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各代表团于2017年12月31日前填写《第二十四届省运会参赛报项表》,并加盖体育行政部门公章后报山东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

(二)预赛报名: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要求报名,具体时间按各竞赛项目规定执行,报名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三)决赛报名:按预赛后确定的运动员数报名报项,各项目决赛报名后,不得变更。

(四)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报到时间另定;各项目运动队原则上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2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组委会负担比赛期间各代表团编内人员住宿、市内赛事通勤等有关费用,各代表团须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伙食费(标准另行通知)。

(五)裁判员及仲裁人员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3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由于特殊情况,个别项目需提前报到的,需经省体育局批准。组委会提供裁判员及仲裁人员工作装备,并负担食宿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酬金等相关费用。

、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规格为2×3米团旗,颜色自定。代表团团旗须标明规程规定的代表团城市名称,不得出现其它标志,如 “济南市”即可。

十七、其他

本竞赛规程总则由山东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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