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曝光的性侵事件在沒有實質證據的情況下,曝光對象可以告舉報人誹謗嗎?


我的觀點是:從法律規定和既往案例看,如果確實沒有實質證據,舉報者被告誹謗罪的不多,往往會被民事起訴索賠名譽損失。下面我具體分析一下:


其一,雖然內心無比傾向舉報者說的真的。但法律是一門講證據的學科, 法官判案也需要審查證據。所以證據的閉鎖性,唯一結果導向性非常重要。舉報者一定要準備好證據,證明自己非自願被強迫等。

其二,如果舉報者沒有實錘,那麼被舉報者往往會去法院起訴,畢竟起訴可以大大方方向吃瓜群眾宣告,自己不怕鬼敲門,自己沒做過,似乎是挽回名譽的最佳方案。所以被舉報者往往走民事訴訟,狀告名譽侵權,要求公開賠禮道歉。

其三為什麼一般很少出現誹謗罪呢?因為誹謗雖然是自訴,但它畢竟屬於刑事犯罪,需要非常紮實的證據來判定。被舉報人同樣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舉報人一定有誹謗的主觀故意。所以在以往的案例中,雙方走刑事途徑的不多。


律師獨角獸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請大家先參考我之前的兩個回答,一是“MeToo運動為什麼並不等於‘未審先判’、並不違背‘無罪推定’原則”(https://www.wukong.com/answer/6561491369817276679/),二是為什麼MeToo運動舉報的正確率高得驚人、為什麼我們不必太擔心MeToo運動會誤傷無辜(https://www.wukong.com/answer/6561488213016314126/)。

在做了上面的準備工作之後,我們現在轉入“誹謗”的問題。由於性侵案件在舉證上的難度,以及社會文化導致許多受害者不願出面作證,導致就算是真正的作惡者,也很難被確鑿的證據逼問得啞口無言,反而可以反過來控訴對方造謠誹謗(當然,如果嫌疑人確實是無辜的,同樣也會指控舉報人是在造謠誹謗;但是就像我在前兩個回答中所說的,迄今為止,MeToo運動一打一個準,已經被揭發出來的沒有一個是無辜的)。

那麼當一方指控另外一方誹謗時,法律應該如何裁定?注意,在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中,誹謗訴訟都是民事訴訟,要求訴訟雙方均提交證據,比如原告方需要提交證據表明被告方的說法有誤、同時也要提交證據表明這些錯誤說法對自己的利益構成實際損害,等等;反過來,被告方也要出示證據證明自己的說法其來有自,等等。

由於不同國家的法律裡,對於誹謗的定罪標準有別,因此我們無法一一列舉討論。僅以美國為例,在美國的誹謗案例中,對“公職人員/公眾人物(包括著名公知)”與“非公眾人物”,有比較大的區分。對於非公眾人物來說,是否對其構成誹謗,判定的標準較為寬鬆,往往是要事實錯誤即可。但是對於公職人員/公眾人物來說,對其名譽的損害要達到定罪誹謗的基礎,還需要更嚴格的標準,比如在報導的過程中有意地忽略相反的材料、或者明知報導可能存在問題卻拒絕進行進一步的查實,等等。

在最近的曝光案例中,涉嫌強姦的“著名公知”章文威脅要告舉報者誹謗。至少在美國,這個誹謗訴訟是基本無望成功的,涉事者也就只是打打嘴炮,藉此嚇退舉報者而已。當然,這種威脅,本身也是性侵者常用的伎倆之一。


林三土


當前,利用互聯網、通訊工具以及其他社交平臺,曝光涉嫌性騷擾或性侵的事件越來越多。對於沒有證據就發文是否構成誹謗,本人認為雖然受害女生在指控文章中沒有提到證據,但這並不意味著會構成誹謗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誹謗罪的關鍵點在於文章所發佈的內容是真實的還是虛構的,如果經過法院審查,文章內容是真實的,並不構成誹謗罪,即使曝光對象起訴,法院也不會支持。當然如果經過法院審查,受害女生拿不出證據,那事情可能會麻煩一些,但發文者仍不一定構成誹謗罪。

為什麼說不一定,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也就是說發文者如果出於義憤,在沒有完全瞭解案情的情況下發布文章,即使不完全符合事實,也不構成誹謗罪。實際上,搞清事實真相是政法機關的事,發文者不用也不可能掌握所有證據。

當然,對於近期被曝光性侵或性騷擾的一些人,本人傾向於相信事件是真實的,並希望他們提起訴訟,虛張聲勢嚇唬人是沒有用的,誰也不是嚇大的。也許政法機關審查後,證據就出來了呢,這些事誰說得準,就看他們敢不敢了。如果文章經查證屬實,性騷擾和性侵那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到時候就是公檢法機關和他們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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