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長生的假疫苗事件中,相關負責人可能被判處死刑嗎?

大小油菜


凡危及到國人生命安全的,都應該重判。符合死刑條件的,堅決判死刑,不符合死刑條件的,也應判他500年徒刑。


皮海洲


長生假疫苗事件,影響極其惡劣,觸及人性底線,有一次把魔爪伸向了嬰幼兒。挑戰公眾良知。判處死刑一點都不為過。我從四個角度分析一下:

第一:藥品製假售假和其他產品還有根本的區別。藥品疫苗是為了健康治病的。而不法商人卻從這裡下手,如果不嚴懲,就不能從根本起到威懾遏制的作用。

第二:國家最高層已經相繼作出批示,要一查到底,嚴查重判,給人民一個答覆,給老百姓一個放心的醫療環境。

第三:這次假疫苗事件,造假數量巨大,山東,河北等地已經用到了嬰幼兒身上,讓無數的家庭提心吊膽。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憤。

第四:這次假疫苗事件比“三鹿奶粉”事件嚴重的多。這些黑心商人不汲取前車之鑑,無視法律。必須重判。死一百次都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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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哲學


在李克強總理和習近平主席相繼下令嚴查疫苗事件後,我就知道這次事件已經不可能再是普通的行政處罰可以處理了,該企業和相關負責人刑事責任也是絕對逃不掉的了,至於是否可能被判處死刑,我們先來看一下方面“三鹿奶粉”事件的量刑,那些犯罪分子是怎麼被判刑的!

2009年,石家莊中院就三鹿奶粉導致多名嬰幼兒患上腎結石的事件進行了判決:

1.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有兩個人:一個是被告人張玉軍,他是本次案件的主要責任人,負責生產、銷售毒奶粉,涉嫌的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另一個耿金平,涉嫌的罪名是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同樣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這兩人於2009年11月24日被執行死刑;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張彥章、被告人薛建忠無期徒刑;判處被告人高俊傑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3.對於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判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罰金人民幣4937.4822萬元。

5 以三鹿集團董事長田文華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這次長春長林公司爆發的問題疫苗事件和當時三鹿公司爆發的“毒奶粉”事件的性質同樣惡劣,一個是直接注射進人體的藥品,一個是直接吃進人體的奶粉,如果一但出問題,他們對人體造成的損害都是不可估量的,而且都是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只不過不同的是當時的“三鹿奶粉”事件爆發出了多起嬰兒受損的事件,所以幾乎涉案的責任人都被判刑了,目前問題疫苗事件還沒有爆發出多起人身損害事件,所以目前只可能涉嫌的犯罪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這個罪名並不算嚴重,只希望本次案件受害者能自發組織起來維權,向公安機關報送該企業違法犯罪的事實,將罪名上升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罪名要求有不定的多數人受到傷害),這樣參照上面三鹿奶粉事件的判決,那要判處死刑的機率就會大很多,否則可能最高只是判處無期徒刑。


李欽宇


250000數字觸目驚心!

這二十五萬支疫苗可能就是二十五萬條命,現在知道的數字是25萬,之前到底有多少“劣質”疫苗打入兒童的體內誰又能說清?數字不會說謊,“隱藏”的數字更加觸目驚心!

孩子受傷害,“未來”誰買單?

這些“劣質”疫苗打進孩子的體內,對於孩子的健康造成了許多未知的影響。誰知道這個惡性的影響什麼時候能顯現出來?換句話說25萬支疫苗相當於25萬個“健康炸彈”,打過“劣質”疫苗的孩子的健康誰負責?這事“噁心”就“噁心”在這了!孩子的“健康”和“未來”誰來買單?

可憐天下父母心!

為人父母誰不心疼孩子?孩子是一個家庭的未來和希望!這些“劣質”疫苗對家長形成的“精神傷害”和對孩子形成的“健康傷害”無法估量!


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民意是天,老百姓的利益高於一切,只有判死刑,才能起到警示作用!中國是法治社會,期待法律的公正判決!

民族的面子不能丟!

這一針疫苗不是紮在孩子身上了,是紮在家長心上了,紮在中國人的臉上了!這一紮流血,也留疤!


紅色雄起


此次長春長生的假疫苗事件,涉及範圍之廣、造成影響之惡劣均屬罕見,它不僅突破了法律的底線,也突破了人類道德的底線。

有人曾說對長春長生及相關責任人以“反人類罪”處罰,因為其行為傷害的可能是人類整體的利益,豬狗不如。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但遺憾的是中國的刑事法律中並無“反人類罪”或相關罪名。

當然這並不是說不能追究長春長生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了,本人認為長春長生及相關責任人最少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應追究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刑事責任,最高可處死刑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結合媒體披露的現有情況,並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長春長生相關責任人,最終被處以極刑也並非不無可能。

二、根據行政主管機關進一步調查的結果,做出新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三、受害人集體提起民事訴訟,長生長春可能判處天價民事賠償

《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產品質量法》第43條規定:“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藥品管理法》第93條規定:“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給藥品使用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受害人據此集體提起民事訴訟,長生長春判處天價民事賠償也並非不無可能。

長沙律師劉大狀,狀告移動流量清零案原告,關注@長沙律師劉大狀 公眾微信,直接與劉大狀交流。


長沙律師劉大狀




西門觀點:可能,至少應該是無期徒刑。

事件大略:


一、假疫苗帶來的嚴重後果。

目前的情況是:25萬多支假疫苗(狂犬疫苗)已經注入25萬多名兒童的體內。

眾所周知,到目前為止,狂犬病基本上是一種不治之症。

25萬多名兒童接種的是假疫苗,先不說假疫苗本身對兒童身體健康有無損害,至少是等於沒有接種狂犬疫苗。

如果這些假疫苗沒有被發現,那麼,這25萬多名兒童都有可能遭遇嚴重後果。

二、引起國家高度重視。

此次假疫苗事件驚動中央,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強總理作出重要批示並提出要求:




三、有關部門已經對長生生物公司罰款,相關責任人已經被控制,公司法人已經被逮捕,省市調查組已經進入該公司進行調查。

四、那麼,相關責任人有沒有可能被判死刑?

根據假疫苗事件的性質,應該屬於製售假藥罪,刑法第141條規定:

這次長生生物公司生產和銷售假疫苗事件,量特別大,受害兒童特別眾多,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廣大。

但直到現在,尚未發現和報告有死亡或嚴重不良反應的情況,因此,依照刑法,相關責任人應該處以有期徒刑,直接和主要責任人應該處以無期或死緩。如果近期發現有死亡或大量嚴重不良反應者,主要責任人有可能被判處死緩甚至死刑。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製造有害疫苗事件波及範圍很廣,受影響的孩子數量眾多,危害極其嚴重。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因此,根據這次有害疫苗事件的危害程度,相關負責人判處死刑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這件事在社會上也引起了不小的反響。許多有孩子的明星大咖都站出來發表自己的不滿。比如劉強東、章子怡、謝娜、張傑等等。

而在互聯網領域,除了引起各地網民密切關注此事外,馬雲也為了緩解大眾的緊張情緒,使阿里健康推出了應急辦法,通過掃描藥品二維碼,可以檢驗出疫苗的有效期等信息。

從我個人角度來說,銷售有害疫苗的危害性比販售毒品還要大。畢竟針對的人群都是年幼的孩子,之前的毒奶粉事件已讓許多家庭人人自危,這次的有害疫苗又不知道會引起怎樣的陰影和創傷。

地溝油、毒奶粉、有害疫苗等食品藥品上的安全問題日益嚴峻,法律仍待進一步完善,同時也應當以最嚴格的方式懲處相關利慾薰心的人,還社會和民眾一個能夠放心的生活成長環境。

我還是比較支持判處這件事的相關負責人死刑的。

都在孩子身上花心思賺黑錢了,還有什麼事做不出來?


上海小資美食生活


對問題疫苗不應只採取行政處罰手段

長春長生疫苗造假問題已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成為了近期繼《我不是藥神》又一吸引大眾眼球的焦點。縱觀長春長生疫苗問題初始,媒體和各責任部門都是亦步亦趨,循序漸進的公佈對藥企的處理,先是謹小慎微的公佈,再是300餘萬元的行政處罰,待總理批示後,對藥企的處理才步子大了些,且才由行政方面的處理上升到公安機關調查,顯然這樣的處理速度讓大眾感覺是不是輕了些、慢了些。

疫苗造假已是不爭的事實,我們來分析這個事實的法律後果,首先長春長生生產的疫苗已經定性為劣藥(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符合造成輕傷、重傷;輕度或中度殘疾;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嚴重功能障礙的,均符合“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即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如有一例造成輕傷以上後果,公安機關就應以刑事案件立案,對藥企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採取強制措施,直至走完訴訟程序。這裡說明的是接種造假疫苗並造成危害的,還可以申請附帶民事賠償。

第二,對長春長生負有監管職責的相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涉嫌濫用職權或翫忽職守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傷的,涉嫌濫用職權或翫忽職守罪,當地監察委完全可以對相關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立案並採取留置措施。

第三,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所以,對長春長生這樣昧著良心掙黑錢黑心藥企一定要用多種法律手段法律措施加以重典,而不是僅僅採用一罰了之的行政處罰就完事大吉了 ,我們拭目以待。


曦風竹林


此次假疫苗事件已宊破人類道德底線了!假疫苗比毒品的危害更大,製造、銷售、販賣一支假疫苗者,對參與人員均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管制拘役罰款;製造、銷售、販賣2-5支假疫苗者,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1至2百萬元罰款;製造、銷售、販賣6-10支假疫苗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3百萬元罰款;製造、銷售、販賣11-15支假疫苗者,處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3-5百萬元罰款;製造、銷售、販賣15-20支假疫苗者,處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7百萬元罰款;製造、銷售、販賣20以上支假疫苗者,處2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7百萬元以上罰款,情節嚴重者處無期徒刑,並處1千萬元以上萬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者處死刑,立即執行。


阿雄哥


死刑難以避免,因為輿論影響過大,已經影響到民眾對執政者的信任基礎,所以法律這時候就會被權利者和輿論左右,做出維護權利者和民意的判決,這時候司法審判的獨立性已經不存在了,責任人會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起訴,因為只有這個罪名最高是死刑,法院也會順應民意判決死刑,這樣當政者也會用嚴刑來平息民憤,幾全齊美,只是法律這時候失去了自己的尊嚴,即使判決結果無論怎麼樣都是一樣的,我也希望這是一個不被民意裹挾,不被權利玩弄,充分保證獨立的判決,但是現實是我們很難看到這個情況,無論什麼律師也沒有意義,責任人一定會被判決死刑來平息民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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