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毁约不卖,购房君该怎么办?教你购房6个注意事项和8个流程

这段时间,不断有人咨询同一个问题,我和房东签了合同、定金也付了,但房东现在各种借口不卖了,我该怎么办?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特别特别想跟各位购房君介绍下二手房买卖的交易流程(以稍微复杂点的抵押按揭房为例),大致可分为如下几步:

1、签合同,买方支付定金;

2、卖方配合买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3、银行审批同意贷款;

4、卖方自行出资或买方支付部分购房款,用于还款解押;

5、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买方支付首付款;

6、买方取证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银行发放贷款(如系买方出资赎楼,卖方收取的款项总额可能会多于合同总额,则卖方需将多收取的购房款返还给买方);

8、买卖双方办理交房手续。

房东毁约不卖,购房君该怎么办?教你购房6个注意事项和8个流程

对于买方而言,买方的交易目的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我国,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登记为标志,也就是说,哪怕卖方已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如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仍属于卖方所有。因此,买方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上述交易流程的5步之前,在房价上涨以及银行贷款审批时间过长的情况下,卖方就极有可能以各种理由在第5步之前提出毁约。最惨的情况就是,买方出资赎楼,过户前,卖方将房屋过户给第三人,买方只能起诉要钱,但通过强制执行也没能把钱拿回来,最后钱房两空。

房东毁约不卖,购房君该怎么办?教你购房6个注意事项和8个流程

那么,卖方毁约不卖了,买方应该怎么办?个人建议如下:

第一步 分析卖方毁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则卖方可以毁约,毁约后如何处理参照合同约定。比如,有的合同会约定,如买方未在约定时限内获得银行按揭审批,则买卖双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卖方无息退还定金。

如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此时卖方提出毁约,则构成违约,买方根据合同约定,通常会有两种选择:(1)要求继续履行(要房);或者(2)同意解除合同,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赔偿中介费等损失,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可选择主张房屋差价损失(要钱)。

第二步 与卖方协商谈判

明确了卖方毁约构成违约后,买方应直接或通过中介与卖方协商。很多卖方毁约的动机是房价上涨部分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即便违约也赚了。因此,在谈判之前,最好准备几份同一管辖法院判令卖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判例。此外,在与卖方协商谈判时注意录音,将一些重要事项通过合同中载名的手机、微信号向对方发送,为谈判失败后的诉讼做准备。

第三步 查封房屋并起诉

如与卖方谈判失败,应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查封房屋,以免卖方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或转移登记至其他人名下,导致后续无法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取得房屋。部分房东甚至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后才提出毁约,因此,我们建议一旦发现卖方有毁约倾向,跳过第二步,直接申请查封,查封之后再与卖方谈判。

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买方需要就要房还是要钱做出选择。至于选择何种诉讼方案,需要结合买方的经济实力以及房屋行情、流动资金需求、房屋权利限制情况(如抵押、查封)等因素来决定。如果买方能够全款购买(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过户的情况下,因为司法程序周期较长,银行多半不会再提供按揭贷款)且看好房屋的未来增值,可以选择要房,若房屋上的银行抵押尚未解除,可在起诉时将银行作为第三人,银行一般会同意买方代为清偿银行贷款,法院强制过户后,如缺乏流动资金,还可以将房屋用于抵押贷款。

如买方无力全款购买,可以选择要钱,之前的查封一定程度上能保障买方赢了官司后,还能通过拍卖房屋获得赔偿,如果没有查封房屋,则赢了官司也可能执行不到款项。因此,无论是要房还是要钱,查封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房东毁约不卖,购房君该怎么办?教你购房6个注意事项和8个流程

回过头来看,我们就能发现,合同签署的重要性,不同约定直接影响到行为的定性,合同的送达条款是否完备还会影响到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因此,一并给各位购房君提供几点合同签署的建议:

1、一定要从头到尾认真阅读合同;

2、明确卖方须配合买方申请按揭贷款的次数,如果没有明确,第一次按揭审批未通过之后,卖方就有可能拒绝再向其他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3、将按揭贷款审批未通过的情况下的单方解约权仅赋予买方,买方可选择解约或全款购买;

4、尽量约定由卖方自行出资解押(避免遭遇最惨情况——钱房两空);

5、详细载明卖方的手机号码、微信号等各种联系方式(在后续交易的各个重要节点,都要向对方的该等联系方式发送信息,如通知卖方去银行申请按揭、通知卖方银行按揭审批通过的情况和时间、通知卖方去办理过户等等,不要什么事情都只是电话联系,也不要交给中介去办之后就啥也不管了,因为真到了打官司的时候,中介可能不愿意出庭作证,或者中介也没有注意保留证据);

6、保留卖方身份证复印件。

最后,还是衷心祝愿大家购房顺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