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識別披著P2P外衣集資詐騙?遠離高息誘惑

網絡借貸是我國金融行業的一大創新,已成為中小微企業獲得融資的重要途徑和有益補充,也是近年來普惠金融的有益實踐。但是一些不良平臺的倒閉和轉型,尤其是一些假借P2P網貸之名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詐騙等行為的發生,嚴重擾亂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挫傷市場信心,給人民群眾帶來財產損失。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三起有關金融犯罪的典型指導性案例,其中有曾引發輿論高度關注的周輝集資詐騙案。這位註冊成立中寶投資公司時不到30歲的年輕人,短短兩年多時間非法集資共計10.3億餘元。到底是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非法集資?怎樣識別披著P2P外衣的集資詐騙?記者就此進行了採訪。

以案釋法:非法集資終食苦果,獲刑十五年

2011年2月,29歲的周輝註冊成立中寶投資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線運營“中寶投資”網絡平臺,借款人(發標人)在網絡平臺註冊、繳納會費後,可發佈各種招標信息,吸引投資人投資。

P2P平臺的交易模式有多種,但本質不變,就是以平臺作為信息中心,一是向投資人提供標的,即貸款項目;二是平臺審核借款人需求後,選出風險可控的貸款項目發佈到平臺上。

運行前期,周輝通過網絡平臺為13個借款人提供總金額約170萬元的融資服務,但因部分借款人未能還清借款,造成了公司虧損。

此後,周輝除用本人真實身份信息在公司網絡平臺註冊2個會員外,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陸續虛構34個借款人,並利用上述虛假身份自行發佈大量虛假抵押標、寶石標等,以支付投資人約20%的年化收益率及額外獎勵等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資金。

然而,所募資金並未進入公司賬戶,而是全部由周輝個人掌控和支配。除部分用於歸還投資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餘主要用於購買房產、高檔車輛、首飾等。

2011年5月至案發,周輝通過中寶投資網絡平臺累計向全國1586名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共計10.3億餘元,除支付本金及收益回報6.91億餘元外,尚有3.56億餘元無法歸還。案發後,公安機關從周輝控制的銀行賬戶內扣押現金1.80億餘元。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人周輝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返還各集資參與人。

“該案的指導意義在於,明確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控制人,利用網絡借貸平臺發佈虛假信息,非法建立資金池募集資金,所得資金大部分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主要用於借新還舊和個人揮霍,無法歸還所募資金數額巨大的,應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童建明說。

區分難點:是金融創新,還是非法集資

浙江省檢察院檢察官趙寶琦說,作為案件二審承辦人,在受案之初,他感覺辦理該案存在兩方面的難點:第一,周輝開展P2P平臺業務,是進行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即案件罪與非罪的問題;第二,如果周輝的行為構成非法集資犯罪,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即此罪與彼罪的問題。

“經過對案件證據的梳理,我內心逐步形成確信,周輝的行為不屬於互聯網金融創新,而是假借P2P外衣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同時也構成了非法集資犯罪中性質最為惡劣的集資詐騙罪。”趙寶琦解釋說,之所以作出這樣的判斷,主要基於以下三方面因素。

其一,周輝對投資人進行欺詐,建立資金池,直接違反國家相關規定。根據國家監管規定,P2P平臺必須堅持網貸信息中介的性質,不能自建資金池。本案中,周輝形成了總額達10億元的鉅額資金池,明顯構成違法,脫離了互聯網金融創新的範疇。

其二,周輝虛構事實誘騙投資人進行投資。周輝運用個人賬戶,共虛構了34名借款人,虛構融資項目、抵押物,欺騙投資人,明顯構成違法。

其三,周輝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根據在案證據,周輝主要將資金存放在銀行,用於個人活期儲蓄和揮霍,不可能產生足額利潤來支持周輝向投資人宣稱的年化20%的投資回報。向投資人歸還的本金和利息都是用後續投資人的錢款,屬於典型的“龐氏騙局”。同時,其又花費6600萬元購買20輛豪華跑車,花費2800萬元購買服飾、旅遊等生活開支,基於上述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足以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綜合以上方面,周輝的行為,認定為集資詐騙罪具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相關業內人士指出,所謂跑路或詐騙的P2P平臺往往與金融創新無關,都只是假借P2P之名實施非法集資。那麼,如何識別披著P2P外衣的集資詐騙?北京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黨委書記許澤瑋認為,除高息誘惑外,這些平臺往往還存在工商信息造假、使用資金池模式、信息披露不透明、包裝華麗等特點。

“假借P2P之名非法集資的平臺未採用第三方資金託管,而是使用資金池模式,可隨意動用資金,借新還舊,掩蓋平臺的問題,甚至卷錢跑路。這類平臺標源不斷,但是標的項目信息模糊不清,並沒有真實的業務支撐。同時,還善用華麗的包裝、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推廣,為其宣傳造勢。”許澤瑋說。

防範指南:遠離高息誘惑

“互聯網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在客觀上使得如周輝一樣的不法分子得以渾水摸魚,掛羊頭賣狗肉,打著‘金融創新’的旗號,行非法集資之實。”趙寶琦說,對這類非法集資行為,由於多種原因,很難在早期對募集人到底是從事正常的P2P業務,還是非法集資行為,以及真實資金使用人的身份、資金用途進行調查核實、甄別和監管。

在辦案過程中,趙寶琦也發現,部分投資人危機意識不強,容易被不法分子虛構的高息回報所誘惑,即便有所認識,又存在僥倖心理,認為自己不會是最後的接盤人或對自身極度自信,抱著“薅羊毛”、撈一把就跑的心理。

“高息誘惑是P2P網貸詐騙平臺最常用的招數,超過20%的高息,基本上都是需要遠離的高風險平臺。”許澤瑋提醒投資人,“同時還要仔細辨別是否採用資金池模式。”

“在資金池模式下,用戶只有一個賬戶,它既是平臺賬戶也是資金賬戶;而在合規的第三方託管方式下,每個用戶有兩個賬戶,即平臺賬戶和資金託管方的資金賬戶。”許澤瑋進一步解釋說。

許澤瑋還表示,判斷平臺真假標的,主要是看信息披露是否充分、透明和完整,以及造假成本的大小。“如果一家P2P平臺無資金池,建有第三方資金託管,且提供方法途徑讓消費者可以自行審查,資產的邏輯明確清晰,能夠看得懂,並且有比較有實力的投資機構的投資,此類平臺詐騙的概率就會很小。”他說。

專家指出,針對此類行業亂象,一方面,要嚴厲打擊這種非法集資詐騙行為,專項整改整治,保護投資者的“錢袋子”;另一方面,要逐漸出臺成熟的法律法規,為行業穩定、健康運行保駕護航。同時,更要加強投資者教育,普及風險教育,增強百姓的現代金融意識。

作為辦案檢察官,趙寶琦也提醒大家,必須提高警惕,在高息誘惑面前,保持理性,審慎投資,控制投資風險,一旦發現自身可能捲入非法集資行為,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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