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實行礦業權人勘採信用「紅黑名單」制

(記者 魏 華)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出臺《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用“紅黑名單”管理制度》,標誌著寧夏探索規範礦業權人履約守信行為,營造監管有力、市場有序的行業環境,推進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用體系建設進入新的管理模式。

寧夏對符合3種情形之一的納入“紅名單”:礦業權人連續3年無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信用信息記錄,且連續3年未被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系統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名單的;因誠實守信行為受到地市級以上政府和相關部門表彰、獎勵的;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文件可作為紅名單認定依據的。

凡是符合被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系統異常名錄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因違法違規被吊銷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區、礦區範圍勘查、採礦,且拒不整改或不配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調查處理(立案查處)的;非法轉讓礦業權的;擅自改變勘查、開採礦種和開採方式等10種情形之一的,將被納入信用“黑名單”管理範圍。

寧夏明確,對列入“紅名單”的礦業權人優先推薦參加自然資源領域的評先評優、評比表彰等活動,對列入“黑名單”的礦業權人依法單獨或聯合其他部門採取懲戒措施;列為日常監督重要對象,加強檢查力度和頻次;若在“黑名單”管理期間有新的違法行為,將依法從重處理。

“紅名單”每年發佈一次,公佈期限為1年,有效期屆滿後轉入後臺數據庫,作為守信信息保存3年。礦業權人“黑名單”每年發佈一次,公佈期限為2年,有效期屆滿後,“黑名單”礦業權人的違法違規失信行為未完成整改或新增失信行為的,自動延長期限1年,直至整改完成。

寧夏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審核和發佈的“紅黑名單”負主體責任,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採集和認定自然資源部和寧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發證礦業權人“紅黑名單”的審核和發佈工作,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翫忽職守等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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