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欺騙法律怎樣解釋?

神脈之波


欺騙在法律上可以分別從民法和刑法上做兩種區分解釋:

一、從民法上來說所謂的“欺騙”是指“欺詐”。就是他人為獲取相應的利益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從而使自己獲得利益,他人受到損失。在民法中對這種行為的認定其舉證責任與“脅迫、惡意串通”相同,往往要大於其他事實的證明力度,證據規則適用的是“排除合理懷疑,不存在疑點”,而其他事實的認定只要符合“高度的可能性”即可。

這種行為最終導致的結果是被確認無效。

二、從刑法上來說“欺騙”是指“詐騙”。就是他人為獲得某種利益編造虛假的事實,編造虛假事實的目的是為了讓受害人相信其是真的並對自己產生信任,受害人在信任的情況下主動的將自己的利益處分給實施詐騙的人。

上述從時間節點可以分為三個要件:行為人編制虛假信息;受害人相信了;受害人給予對行為人的信任而主動的向其處分了自己的財產。

這種行為的刑事法定基本型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視情節是否嚴重3-10年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王團結律師


從法律的角度解釋欺騙就是在雙方平等和信息共享的情況下以虛假的言行掩蓋事實真相,並故意使人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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