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萬億的銀行理財大變局:將利好股市和房市嗎?

——對銀行理財新規的簡評

二十多萬億的銀行理財大變局:將利好股市和房市嗎?

董希淼 吳琦 王麗娟

在《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正式公佈3個月之後,其配套細則和執行要求進一步得以明確。7月20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同日,央行發佈《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已經成長為百姓信賴、風險穩健的資產管理業務。4月27日資管新規公佈以來,統一監管為包括銀行理財業務在內的資管行業的健康發展夯實了制度基礎,我國銀行理財業務正在發生積極變化。從產品總量看,理財產品發行數量有所回落。根據融360數據,2018年6月,銀行共發行理財產品11319款,環比減少6.43%,同比減少22.39%。從期限結構看,短期產品佔比減少。在資管新規對期限錯配的要求下,銀行原來通過期限錯配套利的模式無以為繼,理財產品期限逐步拉長。數據顯示,6月份發行的理財產品中,3個月以內(含3個月)理財產品發行量佔比為21.99%,環比下降2.45個百分點。

從產品類型看,淨值型產品佔比在上升。根據資管新規要求,金融機構需要對資產管理產品實行淨值化管理,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在此背景下,銀行理財業務開始轉型。數據顯示,6月份淨值型理財產品的發行量為171款,較1月份增長158%,但總體佔比仍較低。從組織架構看,大中型銀行加快了設立資管子公司的步伐。資管新規要求,“主營業務不包括資產管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資產管理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據統計,今年以來已有9家商業銀行宣佈將設立資管子公司,並在資本、人才、系統方面進行籌備。

二十多萬億的銀行理財大變局:將利好股市和房市嗎?

此次《辦法》的總體原則、要求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是資管新規精神在銀行理財業務領域的具體體現;《通知》是資管新規監管框架和要求的進一步延續和細化。總體來看,《辦法》和《通知》體現了積極穩妥推進銀行理財業務轉型的政策意圖,將進一步推動銀行理財業務健康穩健發展。一方面,對銀行理財業務提出了更具體、更詳細的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助於商業銀行加快理財業務轉型,推動理財業務迴歸業務本源,為實體經濟和投資者提供更好服務。另一方面,考慮到資管新規實施的實際情況,特別是銀行面臨的壓力以及對市場的影響,對部分細節的進一步明確和部分業務的適當放鬆,可以避免金融機構模糊解讀和過度解讀導致過度執行,消除市場的不確定性,穩定市場預期。在內外部形勢較為複雜的情況下,《辦法》和《通知》可在一定程度上修復商業銀行表內、表外的信用創造功能,緩解嚴監管和去槓桿對流動性造成的衝擊,緩解實體經濟企業的融資困難。

具體看來,《辦法》和《通知》主要有以下六個關注點:

一是更加穩妥推進理財產品淨值化管理。與資管新規的要求一致,《辦法》要求理財產品實行淨值化管理,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資資產,允許符合條件的封閉式理財產品採用攤餘成本計量。《通知》進一步明確過渡期內封閉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適用攤餘成本計量。考慮到當前理財業務的淨值化轉型仍存在較大的挑戰,監管部門從穩妥推進的角度出發,給予標準化產品市值法估值更大的緩衝餘地。由於消費者對於理財淨值化轉型需要較長的適應時間,“類基金”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將成為短期內理財轉型的主要方向。作為具有穩定收益的理財產品,現金管理類產品參照貨幣市場基金的“攤餘成本+影子定價”方法進行估值,有利於銀行吸引客戶,促進銀行理財業務平穩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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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確公募產品可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隨著嚴監管和去槓桿的推進,對資管新規的嚴格執行,可能加重實體經濟融資困難。資管新規要求,公募產品主要投資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這並未禁止公募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而《通知》再次明確,公募資產管理產品可以適當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充分考慮了我國實體經濟的融資需求,有利於抑制社會融資規模增速的下滑。《通知》還指出通過各種措施確實難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在宏觀審慎評估(MPA)考核時,合理調整有關參數,發揮其逆週期調節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表外資產回表;同時,支持有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回表需求的銀行發行二級資本債補充資本。對於商業銀行來說,非標回表的兩個硬性約束在於資本充足率和狹義信貸規模,《通知》表明監管部門對於非標回表將會從監管指標上進行特殊化處理,有利於減輕非標業務硬性壓縮的壓力,在一定程度上為非標業務回表掃清了政策障礙。但同時,《辦法》對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非標的規模和集中度都有所限制,並且嚴格限制期限錯配,體現了強化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管控的要求。

三是降低了公募理財產品起點。《辦法》指出,將單隻公募理財產品的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1萬元,在當前一些在線理財產品“零門檻”的情況下,銷售起點的下調有利於降低銀行理財產品與公募基金等資管產品競爭的不公平,增強銀行理財產品的吸引力,提高銀行理財的資金募集能力。之前輿論批評銀行理財“嫌貧愛富”,其實是監管政策有明確規定。隨著投資者不斷成熟,降低銀行理財產品門檻確有必要,有助於銀行理財產品更加普惠化,覆蓋更多的普通投資者,使更多的普通民眾更方便投資。這也是大力發展普惠金融精神的具體體現。當然,如果與公募基金相比,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起點金額還有進一步調整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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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允許理財老產品投資新資產。《辦法》和《通知》明確,過渡期內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投資新資產,但須優先滿足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老產品的整體規模應當控制在《通知》發佈前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且所投資新資產的到期日不得晚於2020年底。這裡特別提到優先滿足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也是與近期監管部門扶持中小微企業的政策口徑一致,有助於緩解這些弱信用資質主體的再融資壓力,降低信用違約風險。

五是對結構性存款產品提出具體要求。《辦法》明確,保本型理財產品按照是否掛鉤衍生產品,可以分為結構性理財產品和非結構性理財產品,應分別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管理,對結構性存款在表內核算、繳納準備金和存款保險費等方面予以明確,並要求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需具備相應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等。這表明今後一些不具備衍生品交易資格的中小銀行將無法再通過結構性存款變相高息攬存。同時,當前存在的一些假結構性存款也將逐步消失,未掛鉤衍生品的“結構性存款”將按照“其他存款”進行管理,結構性存款業務將更趨於規範化。

六是過渡期整改安排更加靈活。《辦法》過渡期總體要求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自《辦法》發佈實施後至2020年12月31日。在過渡期內,銀行新發行的理財產品應當符合《辦法》規定。同時可發行老產品對接未到期資產,但應控制存量理財產品的整體規模;過渡期結束後,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違反規定的理財產品。總體上看,銀行在整改方面更加靈活。銀行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財業務整改計劃。同時,即使過渡期結束,對於因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銀行仍然可以妥善處理。由此可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銀行整改壓力,降低整改給金融市場帶來的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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