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李鬼」頂包擔責任,「李逵」冷眼做路人!

知乎|“李鬼”顶包担责任,“李逵”冷眼做路人!

故事

要從“別人喂的狗糧”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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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陳某與女友李某相戀多年,兩人相伴走過校園青春歲月,熬過剛步入社會艱難的日子,終於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要說人逢喜事精神爽,好事竟也能成雙,陳某在公司因業績出眾被領導看重,竟當眾承諾未來將重點培養,有意將陳某提為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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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這個高興啊,當即決定叫上李某帶著同事們出去大吃一頓,夜色漸濃,酒過三巡,大家都喝得差不多了,決定各回各家。陳某不顧李某和同事們勸阻,堅持自己開車返回家中,就這樣酒後駕駛一輛小型普通轎車搭載李某行駛至B市H區一路口時,與駕駛腳蹬三輪車的被害人王某相撞,致王某受傷,經鑑定屬重傷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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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後,李某撥打120,陳某電話聯繫表弟賈某讓其來現場“頂包”,後賈某駕車到達現場。在民警到達現場開展調查工作時,賈某自稱為司機,而陳某在現場亦稱賈某為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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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日,民警發現賈某手機通話記錄存在異常,進而發現賈某替陳某頂包的事實。

故事到此結束,現在分析事故。

本案中,陳某是否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

根據大家通常對“交通肇事”的理解,陳某雖有為逃避法律追究而找人頂包的行為,但其始終未離開事故現場,而且還充當路人“配合”民警調查。雖然說得不是實情,可他畢竟沒有“逃跑”的客觀行為,也沒有 “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不應該認定為逃逸吧。

但真相果真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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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場冒充路人仍應認定為逃跑”。

法律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一定情形時,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其一,“逃跑”應將其解釋為“為隱瞞事實真相而採取的行為,不僅包括積極的逃跑行為,如案發後逃離現場,也包括消極的逃跑行為,如在現場謊稱自己不是肇事者,將自己置身於路人的位置”。

其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救助被害人和保護現場及迅速報告”這兩項作為義務。

其三,在現場冒充路人,易對公安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造成誤導,妨害正常的訴訟活動,更有可能導致案發時的證據因得不到及時保全而毀滅

因此,不履行法定的救助被害人和保護現場及迅速報告的作為義務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看到這裡,你懂了嗎?“李鬼”頂包擔責任,“李逵”冷眼做路人,這種事是不可能。禍是誰闖的,就由誰擔責,小時候就知道吧,做人要誠實!強調第10086+次,不要酒駕,不要酒駕,不要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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