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犯罪是否一律開除公職?|最全解讀

公职人员犯罪是否一律开除公职?|最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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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犯罪是否一律开除公职?|最全解读

公職人員犯罪是否一律開除公職

本文所指的公職人員主要包括國家公務員、事業編制人員、機關工勤人員、聘用人員、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等,對於判處刑罰的,不同身份的公職人員以及不同的處罰種類都會導致不同的處理結果,有的必須開除公職,有的依然可以保留公職,下面將具體分析。

公職人員犯罪後,如果又被確定無罪或被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免予刑事處罰的,具體包括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法院判處(改判)無罪或判處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等幾種情形,均沒有要求“開除公職”的強制性規定,如果違反相關黨政紀的規定,將按相應規定進行處分,是否開除公職需要所在單位根據所在單位內部掌握的處分尺度決定。

然而,對於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一般情況下都會被開除公職,但是也有例外。刑罰具體包括“罰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其中包括了判處緩刑和實體刑,需要明確的是被判處緩刑並不等於免予追究刑事責任和免予刑事處罰,一般非專業人士容易把三者搞混。判處緩刑和實體刑都屬於被判處了刑罰,一般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

依法必須開除公職的

1.行政機關、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公務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6月1日施行)第十七條,以及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公務員參照執行的通知》(中紀發〔2013〕4號)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2.人民法院工作人員

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依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法發[2009]61號)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是指人民法院行政編制內的人員。事業編制工作人員參照本條例執行。聘用人員不適用本條例。”根據本條規定,工勤人員應也不在規範之內。

該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3.檢察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根據2016年修訂的《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檢察人員是指檢察機關具有公務員身份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因此,不包括工勤人員。

該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應當給予開除處分。 因犯罪情節輕微,被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4.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根據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參照執行的通知》(監發〔2008〕3號)的規定,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5.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此,上述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應予開除處分。

6.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2012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條,以及人事部、監察部《關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執行的通知(自2007年6月1日執行)的規定:“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7. 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該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機關工勤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規定執行。機關工勤人員應該包括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等的工勤人員。

這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既包括了被判處有期徒刑實體刑的,也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無期徒刑和死刑的。

依法可不開除公職的

1.除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被判處罰金、拘役、管制刑的

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對機關工勤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規定

據此規定,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被判處罰金、拘役、管制刑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不必須開除公職。

2.除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犯罪的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與單位建立的是勞動合同關係,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動法》只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必須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勞動合同(開除公職)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規定:“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

3.除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國有企業員工及機關聘用人員犯罪的

員工與企業(用人單位)系勞動合同關係,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動法》只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必須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勞動合同(開除公職)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已退休的公職人員犯罪的

對於退休人員不存在開除公職或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退休待遇有影響。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處分條例(試行)》等都有規定:對退休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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