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公職人員,這一“紅線”要記牢!

【提醒】@公职人员,这一“红线”要记牢!

《郵政法》規定:“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這是法律的“紅線”!

依照上述規定,國家機關公文寄遞管理屬於郵政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公職人員在寄遞各種國家機關公文時,切記應使用郵政企業服務!

案例:蘭州市市場監管局因公文送達違法

近日,甘肅省市場監管局審理了一起行政複議案件,因蘭州市市場監管局未按照法定途徑送達公文,經省局審理後確認蘭州市局送達方式違法,責令其限期重新送達。

2019年伊始,甘肅省市場監管局收到了一封來自河北省李某的行政複議申請書,因其的舉報事項未得到答覆,請求確認蘭州市市場監管局不作為,並要求蘭州市侷限期答覆。經省市場監管局法制機構審理後發現,去年6月申請人向遞交投訴舉報信後,蘭州市市場監管局及時根據線索對該舉報行為進行了調查,並按照法律規定及時做出了答覆,在8月初就將答覆通過申通快遞方式郵寄給申請人。該案中,蘭州市局處理舉報投訴及時有效,且多次對該被投訴舉報行為進行了調查,卻為何被複議機關確認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55條規定:“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這是法律的“紅線”!

毋庸置疑,市場監管局是國家機關,而“國家機關公文”是國家機關基於公務活動而製作的具有特定文體和格式,並加蓋了國家機關公章的書面材料,它不僅指國家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和國家機關相互之間傳遞的正式公文,還包含因處理訴訟、行政複議、政務公開申請、舉報、申訴等活動製作的需要送達當事人的,均屬於國家公文。

蘭州市市場監管理做出的答覆,屬上述國家機關公文,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途徑送達,但其違背郵政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明顯違背了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故複議機關確認其以申通方式郵寄答覆書的行為違法,並限期內要求重新送達。

國家郵政局:郵政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

【提醒】@公职人员,这一“红线”要记牢!

2015年1月,國家郵政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家機關公文寄遞管理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通知》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第七十二條規定了郵政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寄遞國家機關公文的法律責任。依照上述規定,國家機關公文寄遞管理屬於郵政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

該如何認定國家機關公文?

《通知》指出,各級郵政管理部門在實際工作中要立足相關法律規定,從主體、內容、形式等多方面綜合認定涉案材料是否屬於國家機關公文。

主體方面,製作主體包括各級中國共產黨和民主黨派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內容方面,僅限國家機關基於聯繫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等公務活動而製作的書面材料;

形式方面,一般具有特定的文體與格式,加蓋國家機關公章。寄件人不限於國家機關公文的製作主體,有關單位和個人均可作為寄件人。

國家機關公文的複印件,在寄遞管理上與原件具有同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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