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與高利貸是一回事嗎?是否隸屬於民間借貸,那麼民間借貸該不該被取締?為什麼?

願做一顆小小草


套路貸與高利貸自然不是一回事。

高利貸只是指利息過高的借貸,本質上還是屬於民間借貸。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民間借貸年利率超過36%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可以不用承擔相應的利息,若是支付的利息超過36%,可以將超過的部分折抵為償還本金。但是借款本金及合理的利息還是需要償還。

但是,高利貸人員在催收催債過程中,若是使用敲詐、脅迫等暴力性行為,則將有可能涉嫌犯罪。

而套路貸,顧名思義,則是充滿套路的借貸,這些套路則是犯罪嫌疑各種協議,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再採取軟硬兼施的手段催債。

4月9日,兩高兩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根據規定;

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套路貸已經非常明確,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1、未採用明顯暴力或者威脅手段-詐騙罪

放貸人行為從整體上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產的詐騙行為,一般可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2、採用了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手段

放貸人通過暴力行為,讓人產生心理恐懼或心理,將涉嫌搶劫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虛假訴訟罪等多種犯罪的,按照法律競合,擇一重罪處罰!


葉律師


套路貸與高利貸不是一回事。

套路貸是刑事犯罪

套路貸,根據4月9日兩高兩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佈的關於辦理套路貸案件的司法意見,是指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所以我們可以看出,詐騙性的套路貸,必須是一種詐騙行為,即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比如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等等行為,讓借款人無端受騙,即存在行騙-受騙的行為過程,就能構成詐騙性套路貸,涉嫌的罪名就是詐騙罪。

而如果是通過暴力、威脅手段虛增債務,借款人明知到自己利益受損但不敢反抗,則出借人可能構成敲詐勒索型套路貸,涉嫌的罪名就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甚至是搶劫罪。

如果出借人使用銷燬、隱匿還款證據,藉助訴訟手段非法侵佔借款人財產,則可能構成虛假訴訟型的套路貸,涉嫌的犯罪可能是虛假訴訟罪。

但是,高利貸,不是犯罪。


高利貸,屬於民事糾紛

所謂高利貸,其實根據其字面意義就能完全表達,就是借貸利率較高的民間借貸行為。較早對其明確的定義,來自於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即利率超過央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

但是在2015年最高院出臺的民間借貸規定中,年化24%成了公認的高利貸界定標準。

也就是說,如果僅僅是利息的約定達到了高利貸的標準,借貸雙方發生糾紛,即借款人不想還那麼高的利息了,法院只會認可年化24%以內的利息。

同時,2015年的該項規定,還對砍頭息、複利計算、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處理原則做了明確的規定,總體的原則就是,高利貸,屬於民間借貸中的民事糾紛,完全可以由民事訴訟解決,如果不涉及欺騙性利息、暴力威脅借貸或者暴力催收等,就不能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糾紛,這在2019年4月9日兩高兩部出臺的《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是以此為基本原則。


這也意味著,即便是無牌照的職業放貸,如果不涉及非法集資、暴力催收、套路放貸等問題,也只能在行政違法範圍內處理,因為近年來,最高院的相關指導案例都明確,職業放貸行為,並不能定性為非法經營,而屬於工商行政違法的無照經營行為。


民間借貸,是伴隨人類文明最古老的行業和社會關係,借貸關係,不能被銀行所壟斷,私人間因為救濟、週轉等需求,將自有閒置資金進行放貸,屬於救人水火的合法民事行為,明確約定利息,同時不保護超出高利貸標準的利息,打擊套路和暴力,才是真正有利於社會發展的明知選擇。


曾傑律師金融犯罪辯護


不是一回事

套路貸,其實是犯罪行為,根據4月9日兩高兩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佈的關於辦理套路貸案件的司法意見,總結來說,套路貸其實就是一種詐騙犯罪行為,對於老百姓的個人財產來說,危害性是很大的。

高利貸,只能說是一種違法行為,當下之所以會有司法機關對放高利貸的人採取刑事措施,並不是因為放高利貸的行為,而是因放催收高利貸所實施的暴力行為,而這些行為往往會構成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等。

因此,單純發放高利貸的行為,是不構成犯罪的,只是一種民間借貸的行為。

至於民間借貸是否該被取締

相信對於這句話,但凡有點理智的人都會持否定態度。

當然了,或許提問的人想問的是非法放貸的行為是否該被取締

畢竟,民間借貸,就算是利息高,那也是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籤訂的,在合理的範圍內,法律都是認可的。

法律所認可的利息,也是有限度的,根據2015年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將年利率24%作為合法與否的界限,超過24%低於36%借款人還了就還了,但超過36%的,借款人還了可以要求返還。

那麼高利貸到底年利率多少才是高利貸,很多人認為是36%才屬於高利貸,但根據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的規定,將利率超過央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認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因此,高於年利率24%,便是高利貸,也就是我們通常稱的2分利。

至於非法放貸行為,其實指的是向不特定對象進行高利放貸,以放貸為業的行為。

這種行為,筆者的觀點是,應該被取締。

因為,民間借貸其實只是一個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這個行為其實並不是一種經營謀利的行為,但是一旦將借貸,作為謀利的手段,那麼就會衍生出很多其他不穩定的因素。

但若要增設非法放貸罪,這點筆者是不認同的,只需要通過行政手段進行取締就好。


金融犯罪辯護倪菁華


為什麼民間借貸,很容易演化為高利貸和套路貸?而且近年來是愈演愈烈,最終導致去年以來,國家出重拳打擊套路貸和暴力催收。但是,筆者認為:光靠加大打擊力度還還不夠,要認真審視管理制度上存在的問題,才能真正杜絕這種惡性演變。在這個區域,有關法理在認識上存在相當的誤區。

現行有關規定中:“民間借貸合法,但超出規定利息的,不受法律保護(但不違法,只是法院不予支持而已。)”非常值得討論。

因為這把超出規定利息部分搞成了模糊的、灰色地帶。也就意味著高利貸通過簡單包裝和轉化,就可以成為套路貸、成為掠奪財產、謀取暴利的手段和工具!套路詐騙、暴力催收也就應運而生。“高利息--隨意增加費用--違約--違約後利滾利--被逼多頭借貸--抵押財產--暴力催收--鉅額還債”,這就很容易成為事先設計好的“一條龍操作”。不可忘記:古往今來,不折手段謀取暴利本就是”高利貸“的本性!

動輒數十人、上百人的套路貸團伙,反映出認識上的盲區有多大

相信絕大多數人都贊同這個說法:套路貸、暴力催收,已經產生了非常嚴重、普遍的社會不良後果!那就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放下過去的法理教條,實事求是地去實踐中調查研究問題究竟出在哪裡?必須重新制訂新的行為規則。因為實踐已經說明:原來的規則有問題!

在研究和處理高利貸的問題上,有三個”死穴“沒得到足夠認識!

第一、對高利貸超出規定部分”不違法、也不支持“的理解,是非常不妥當的。不能再把超出規定部分設置為”模糊地帶“了,這是民間借貸轉化為“高利貸”和“套路貸”的策源地、是誘發黑惡勢力寄生民間借貸的有利可圖的區域。這正是高利貸問題長期難以解決的一個”死穴“!

進一步對這個“灰色、模糊區域“作出明確的違法性界定,已經非常必要!(“違法性”和“不予支持”的差別很大、很明顯,前者是法律反對且有罰則的,後者是法律不反對且沒有罰則的)。

第二、民間借貸關係屬於民事契約,違約後應該按照《民法通則》、《合同法》來解決,及時停止履約,並依法解決停止後的有關事宜。法律範圍內自行解決不了的,應起訴至人民法院來解決。但在現實中,高利貸是沒有“中止履行”的概念的,高利貸經第一次簽訂,就往往成為無條件延續履行的、超越法治的契約,這不僅剝奪了貸款人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也導致違約後再形成的合同本質上是在一方處於被逼迫情況下籤訂的,這是違反合同法的(應屬於無效合同)。這也和世界各國公認的民事契約的公平、自願原則是相悖的。有關各方均無“合同中止”的概念,是高利貸氾濫成為社會毒瘤的最大”死穴“!

對這種”無限契約”如不加以堅決禁止,高利貸還會逐步成為誘發各種犯罪的溫床。 設置民間借貸合同的中止條件,已經非常必要。法治社會也不能允許在公民的民事關係中、經濟活動中有任何“無限契約”的存在。

第三、民間借貸合同違約後的自行解決,一旦有一方採取的手段超出民事關係的範疇,就必然踐踏法治,這是社會主義法制所不能容忍的。對於現實中普遍存在的無視公民權利、違約後普遍不尋求司法解決、無視法庭存在的行為,應從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嚴的角度,加大立法打擊的力度。這是社會在契約關係上法治意識淡漠的表現,是當前導致民間借貸亂象叢生的又一個”死穴“!

對民間借貸糾紛協商不成,又不尋求司法解決的,卻自行採取侵犯對方公民基本權利的措施的(尚不構成犯罪、治安處罰沒有界定的),也應視為違法並設置相應的處罰。

任何社會關係都必須納入“法治”,包括借貸關係。

只有抓住並解決好這幾個”死穴“,當前的借貸亂象就能夠從根本上遏制。使民間借貸良性、健康地存在。筆者的觀點很簡單:民間借貸杜絕很難,也沒必要杜絕。但應該簡單化,也不需要和銀行利息掛鉤計算,直接定幾條標準。比如這樣規定:

1、民間借貸年利息為本金24%以下的合法。

2、民間借貸一律不得先支付利息、不得計算複利。

3、出現違約三期或五期就應該視為法定的“合同自然中止”,契約停止執行,不再計算利息(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滯納金規定比例計算滯納金)。自行解決不了的,尋求司法解決。不得逼迫對方簽訂新的貸款契約,因為對方已經失去履約能力。這是民間借貸轉化為套路貸的關鍵點!

4、民間借貸合約應有公證或有正當職業的人為簽約、履約證明人。否則法院一律視為無效借貸合冋。

5、超過年利息24%的,即為非法,並制定罰則。出現超過24%利息的借貸行為,一經發現,就可查處,追究放貸人和證明人責任。

按照這些管理思路立法,民間借貸就可以安全、可長期的存在,而不會演化為高利貸和套路貸。

也許有人會說:這些都是對貸款人有利。其實不然,貸款條件是貸出方制訂的,那自己就得評估貸款條件和風險(和銀行一樣),市場經濟本就沒有無風險的生意!貸出方要保護好自己的利益,就得認真、理性地設置貸款條件、貸款種類。一些放貸人,為爭奪市場,搞惡性競爭,搞無抵押貸款、身份證貸款、貸款給沒有收入的學生等等。有些是對方已經貸款違約,還要要求對方加大貸款額、多頭鉅額貸款等等,目的就是掠奪財產。很多貸款方式,從一開始簽訂就是沒保障、不靠譜的!就是想違約後依賴於違法手段履約的!那當然是法律不允許的。法律只能支持認真嚴肅的、有利於搞活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的民間借貸行為,不可能放任那些沒有底線的、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借貸行為。那麼,誰亂貸款造成損失了的,那又能怨誰?


秋宜聲


凡是合法的民間借貸,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套路貸和高利貸都是屬於非法的民間借貸。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間借貸是社會融資的有益補充。但是如果民間借貸的利率超過了法律規定的限度(年息超過24%),就屬於是高利貸。法院對於超過規定利率不予保護。但高利貸只要不涉及暴力催收,仍然屬於民事糾紛的範疇。

套路貸則不一樣,是屬於刑事犯罪。第一,因為套路貸是通過連環圈套惡意坑害借款人;第二,套路貸都是暴力催收;第三,套路貸利率比高利貸更高。凡發放套路貸的,基本上都是涉及黑社會。

所以我們不能把民間借貸跟套路貸、高利貸混為一談。民間借貸既不應該被禁止,也不可能被禁止。

我是空谷寒潭,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空谷寒潭


非自有資金,過高的利率,超出民間互助的範疇,就應該認定為非法,否則,必然禍害社會。


楊春祥律師


堅決取締、嚴厲打擊、徹底摧毀!由此產生的社會惡果、家庭破滅……相信關注的人經常能看到類似許許多多的報道。民間借貸糾紛滋生的黑惡現象比比皆是,國家應該出重拳整治了!


堅持75009521


國家政策法律滯後,現在說套路貸是詐騙罪,現在套路借都已出來了,也更應該是詐騙罪,比套路貸更利害,套路貸詐騙的是利息,套路借詐騙的是本金加利息。借錢之前就設好了套路,借了不還受法律保護,說是民間借貸。錢往家一放,說做生意賠光了,不走銀行不轉賬,一輩子不還不範法。廣大被套路借迫害的支持一下,見意也按詐騙罪入刑。


用戶3083256568620


套路貸必須取締,民間借貸不一樣就算利息高一點能接受也行不能接受我不借,現在錢有那麼好借嗎?利息不高點別人也不會借給我們。


朱思發


建議取消民間借貸,以後所有借貸相關業務只有銀行可以辦理,公民有困難比如著急救命什麼的銀行不允許拒貸,借錢不還者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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