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駕駛、文明駕駛客運汽車是保證旅客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然而有人駕駛客運汽車為了多拉乘客多賺錢,不遵守交通規則、不顧旅客生命安全,被交警查獲,被人民法院判刑,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近日,經贛縣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二審被判處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案情回顧
贛縣區石芫鄉徐某某,長期經營客車駕駛業務。在2017年12月8日15時50分許駕駛普通中型客車搭載乘客前往石芫鄉廣教寺村時被交警查獲,經交警檢查,該車核載19人,實載48人。
案發後,徐某某被贛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徐某某對此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6月21日裁定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罪處罰。
公安部《嚴重超員、嚴重超速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立案標準(試行)》第一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包車客運,有下列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偵查:(二)駕駛中型載客汽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80%以上或者超過額定乘員10人以上的”
本案警示
合法駕駛車輛,開車不能超載、不能超速、不能酒後或醉酒駕駛車輛,這些都屬駕駛的違法情形,構成犯罪的,就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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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謝家梁
審核:廖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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