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我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5月1日起,我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详情如下↓↓

5月1日起,我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5月1日起,我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仍按19%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单位0.5%、个人0.5%)执行。

5月1日起,我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我省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调整基准费率或实施浮动费率时,工伤保险费率以调整、浮动后的费率为基础下调50%。但应上浮费率的用人单位,按上浮后的实际费率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确保把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及时贯彻到位。同时,要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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