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纠纷,列谁是被申请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非法用工纠纷,以谁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纠纷,列谁是被申请人?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按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所谓的“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用工的情形”。

按非法用工的定义,包括两类主体不适格,一类是用人单位主体不适格,即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此类用人单位,按法律规定不能成为合法的用工单位和不具有仲裁、诉讼主体资格,而劳动者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或诉讼主体资格,也有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况,不适格的主体可能是童工。另一类是劳动者主体不适格,即用人单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而劳动者为童工,童工无劳动法上的劳动能力,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但具有劳动争议仲裁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申请仲裁或诉讼时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理主张权利。

对于用人单位主体不适格,以谁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以谁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以用人单位或出资人为被告。出资人包括法人与法人、法人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对于这类情况以出资人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对于法人与童工的纠纷,则以法人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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