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履行抗辯權的種類有三種具體是什麼

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臺灣民法學者洪遜欣先生認為,抗辯權是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尤其是拒絕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的對抗權。

合同履行抗辯權是針對請求權而言的一種對抗權。合同履行抗辯權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履行抗辯權的種類有三種具體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履行抗辯權的種類有三種,具體是: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第一,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第二,雙方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

第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表現為當事人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這種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可以表述為“保留自己的給付”,也可以表述為“中止履行合同義務”。行使履行抗辯權,是否需要向對方作明確的意思表示?是否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應區別不同的情況,採用不同的規則。

第一,當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對方。因為不通知對方,不會因為未通知而給對方造成危害。這不同於行使不安抗辯權。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第二,當負有一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時,或只履行一部分時,依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通知對方,給對方舉證、解釋、改正的機會,防止損失的擴大。

因為,在先履行的一方,有時可能不瞭解自己履行的效果。比如,合同約定甲方1月2日發貨,乙方3月1日付款。乙方在收到貨物時,發現貨物與合同約定嚴重不符,他可以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付款,同時通知對方,對方可以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履行抗辯權的種類有三種具體是什麼

3、不安履行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當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但是其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辯權按合同法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後,後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後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後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履行抗辯權的種類有三種具體是什麼

在抗辯權權中也有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並不是消滅其請求權。

中國《擔保法》於第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依然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中國《擔保法》第17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