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判決了!政府拆遷應嚴格遵守「先補後拆」原則!

有判決了!政府拆遷應嚴格遵守“先補後拆”原則!

聖運律師

徵地補償安置的基本精神就是保障農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這也是國家一直追求的目標,因此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做到先補償後拆遷,尤其是2011年通過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將先補償後拆遷納入了條例,將這一法律精神落實為具體的法律條文,可謂是一種進步。今天聖運律師將結合代理的勝訴案例為大家進行詳細講解這一拆遷原則的運用。

拆遷應嚴格遵守“先補後拆”原則!

不少開發商為了節約成本,採用“先拆後補”的方式進行拆遷,這是極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採用“補償後拆遷”的方式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避免房屋被拆卻拿不到補償款甚至‘拆了舊房沒新房’的局面。因此,當補償協議中有關於“先拆後補”的條款,被拆遷人一定不要輕易簽字!

相關規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七)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有關程序,做到先安置後拆遷,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拆遷行為。

【以案說法】

鄧先生的房屋坐落在四川省江安縣某村。當地土地儲備中心於2015年3月10日,在鄧先生參加下對其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了丈量和清點,鄧先生簽字予以確認。後雙方在涉及具體補償事宜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導致雙方沒能簽訂安置補償協議,2017年1月16日,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依據丈量清點結果和補償標準,向鄧先生髮出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通知書》,決定在某小區安置鄧先生120平米住房一套,補償鄧先生剩餘房屋和其他建構築物補償費22餘萬元,並於2017年6月27日將此補償款轉入江安縣土地和房屋徵收徵用工作服務中心農行賬戶。江安縣國土資源局認為已對鄧先生進行了安置和補償,遂於2017年3月3日作出本案所涉《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鄧先生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相應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

【裁判結果】

四川省江安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土地被徵收後,鄧先生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及時交出土地,由於鄧先生至今沒有交出土地,致使該徵收工作不能正常進行,江安縣國土資源局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涉案決定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故判決駁回鄧先生的訴訟請求。

聖運律師又協助鄧先生提起上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有關“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的規定,被告江安縣國土資源局於2017年3月3日作出涉案決定,但遲至2017年6月27日才轉入徵用工作服務中心農行賬戶供鄧先生隨時支取。因此江安縣國土局在其先履行的安置補償款支付義務未實際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就作出涉案決定的程序不當,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並確認《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違法。

【典型意義】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依據該條規定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是目前徵地拆遷領域中市、縣級國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取得被徵地拆遷人佔有土地最常用的行政手段。針對作出責令交地行為的,要保證做到先安置後拆遷,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拆遷、暴力征地行為。本案便系未履行安置補償的情況下,國土部門違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被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情況。

有判決了!政府拆遷應嚴格遵守“先補後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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