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政府不履責你該這麼做!

強拆!?政府不履責你該這麼做!

聖運律師

要點總結

1、行政機關收到違法用地舉報後應60日內履行法定職責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被告作為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具有對土地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職責。《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第3號)第十三條、十五條、十六條規定,土地管理部門對群眾舉報的土地違法案件應當受理,並審查是否屬於自己管轄、是否符合立案條件。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查處;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告知舉報人。在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檢舉控告,要求對非法侵佔自己宅基地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並告知查處結果。被告收到原告的控告信已經兩個多月,其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導致原告的宅基地在受到非法侵佔的情況下不能獲得相應救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2、違法用地檢舉控告無效後可進行民告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規定:“當事人因投訴、舉報、檢舉或者反映問題等事項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當事人與其投訴、舉報、檢舉或者反映問題等事項之間是否具有利害關係,對於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依法予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他字第14號《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覆》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第(二)項規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具有行政複議申請資格。”

【基本案情】

原告等人在蒙自市某地分別擁有宅基地住房,2016年初,原告的住房被蒙自市城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以未經城市建設規劃行政部門審批為由拆除,因原告等人發現在自己宅基地上有非法佔地施工行為,於2016年12月21日向被告提出檢舉控告要求對非法侵佔自己宅基地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並告知查處結果。被告收到原告的控告信已經兩個多月,其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導致原告的宅基地在受到非法侵佔的情況下不能獲得相應救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等人為此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被告不依法履行查處職責的行為違法,並責令其依法履行。

【裁判結果】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答辯稱,《檢舉控告信》沒有及時送達被告的責任主體主要在紅河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及門衛室秩序維護人員,被告履行期的時限應以行政機關收到信件時間計算,至今並未超過兩個月的時限,且被告收到之後已經作出答覆。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郵寄檢舉控告信的快遞收件人處已經明確寫明“……局長”,特快專遞查詢載明“x年x月x日投遞並簽收單位收發章”,可以證明該檢舉控告信已寄送至被告,故被告的辯解法院不予採納。鑑於被告已在訴訟期間履行了答覆職責,判決履行已無實際意義,故法院最終判決:確認被告拖延作出答覆的行為違法。

【典型意義】

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起訴期限,主要問題是起算日期。本判決明確了被告履行查處職責的履行期限應從其收到之日起計算。本案被告在履行期內未依法核查原告的申請,忽視其權益保障,構成不依法履責。因被告訴訟期間作出了審核,法院判決其繼續履行已無實際意義,但仍然判決其不履責行為違法,符合行政訴訟的規定,彰顯了司法審查的價值。

強拆?!政府不履責你該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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