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W某新設立了一家公司,需出資300萬。由於自己現金不足,W某以自己在市區黃金地段擁有的一處房產做抵押,向好友L某借款100萬。後來公司運轉缺乏資金,W某又想以該處房產作抵押,向朋友H某借款30萬。H某知曉該處房產已經被抵押,所以就以房子不能二次抵押為由拒絕了。問:在同一個房子上可不可以做兩次抵押?法律對其有什麼樣的限制嗎?
案例分析:
W某是否可以在該處房產上進行二次抵押,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在一個房子上可以做兩次抵押。但是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這一點上,本案符合法律,H某已經知曉房子抵押給L某。另外要注意的是,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房地產抵押後,該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餘額部分。也就是說,我們需要對W某的這處房產進行價值鑑定評估。如果該處房產的價值超過100萬,那麼W某可以做二次抵押,將該房子再次抵押與H某,但是其抵押擔保的金額不能超過房子價值減去100萬的數額。如果該處房產的價值未達100萬,那麼W某的此處房子便不能做二次抵押擔保。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九條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房地產抵押後,該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餘額部分。
一處房產法律允許做二次以上的抵押。但是法律為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後一次抵押在擔保數額上不能妨礙前一次抵押權的實現,且多次擔保總額不得超出抵押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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