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度坐牢仍不悔改 偷三十六元再蹲監

陳某曾盜竊7次被判刑,刑滿釋放後又因扒竊被當場發現抓獲。經靈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靈川縣人民法院以犯盜竊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000元。

七度坐牢仍不悔改 偷三十六元再蹲監

現年43歲的陳某在2012年至2017年間,7次因犯盜竊罪被判刑, 2017年11月刑滿釋放。今年1月15日,陳某竄到靈川縣八里街某菜市場尋找作案目標,他看見一名買菜的居民從口袋掏錢出來,便趁人不備,用鑷子將其口袋裡的36元盜走。當陳某逃離現場時被民警當場抓獲。

靈川縣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扒竊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陳某前罪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法 理 評 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 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以扒竊方式實施盜竊的,不論是否取得他人的財物,都可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而不是以盜竊所得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為追訴標準,盜竊所得財物的數額僅作為量刑及並處罰金輕重的重要依據。陳某扒竊他人36元,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法院結合其犯罪事實、是否累犯等對其作出相應的刑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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