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臨時工被違法辭退,可以要求補償社保嗎,應該怎樣維權?

梁敬怡


事業單位臨時工被違法辭退可以要求補償社保嗎?又應該怎樣維權?


1、法律上已經沒有“臨時工”這個概念,企業招用的各類職工只是有勞動合同時間長短的區別。“臨時工”是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對於短期用工的概念表述,與“正式工”相對應。但《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正式確定了企業用工的法律關係,企業招用員工的,無論期限長短,雙方均構成勞動法律關係,雙方的一切爭議及糾紛也都適用上述兩個法律的相關規定。

2、事業單位招用的“臨時工”實際上就是事業單位聘用的合同工,雙方之間建立的是勞動法律關係。

(1)事業單位應當為員工繳納社保,否則員工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要求單位為其繳納社保;

(2)事業單位違法辭退員工的,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向員工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3)勞動者除了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外,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等。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法客微語


大家要注意,事業單位臨時工也必須要簽訂合同,交納保險。事業單位臨時工或者說編外人員,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自主用工的權力,應當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使用輔助性崗位工作人員。

既然是勞務派遣,那麼就需要受到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管理。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要求,給職工交納社保,發放相應的經濟賠償,我們可以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

那麼我們職工被辭退,應當享受什麼待遇呢?

首先,就是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要求給職工繳納社保。繳納的社保時間從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到解除勞動關係為止。用人單位在補繳社保時,還要依法承擔滯納金。

第二,根據勞動關係的存續時間,確定是否可以索要雙倍工資。如果我們進入用人單位時間很短,用人單位沒有給我們及時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應當建立勞動關係的次月發放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時間到,建立勞動關係一年起截止。建立勞動關係一年後,就視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勞動維權的有效期也是從現在開始,勞動監察有效期只有兩年。勞動仲裁只有一年。

第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一般都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關係的存續時間,來計算,每工作滿一年發放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兩倍標準,適用於用人單位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跟職工解除勞動關係。

第四,按要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社會保險補交上之後,我們可以依照規定享受失業金待遇。不少地區失業金標準達到了最低工資的90%。

所以,當我們勞動權益受到侵害之後,應當首先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請維權。只要有證據證明我們存在勞動關係,我們的各種權益就能夠受到保障。


暖心人社


事業單位臨時工被違法辭退,可以要求補償社保嗎?應該怎樣維權?是這樣問的嗎?我個人認為,事業單位用人,如果你在事業單位不在冊,不在編,光嘴說是沒用的,臨時工都是工資一月一清,不是向有些人說的哪樣,可以仲裁,可以告到法院,這是需要有一定的正據的,臨時工用人單位可以,今天用你你就在這裡幹,明天不用就可以回家去了,臨時工就沒有辭退這一說法,社保是給事業單位在編,在冊人員準備的,除非你是70年代一80年代的臨時工可以要求社保補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否告人民法院,如果是現在臨時工,無法要求社保補償,沒有正據,也無法維權,要想維權補償社保,除非有正據,明白嗎?(個人觀點供參考)。


老玩笑K141105059


自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已經沒有臨時工這一說法!有勞務工,勞務派遣工!事業單位自己聘用的臨時工,是指沒有編制的工作人員,但他們應該有勞動合同的,是合同制工人!在區人才交流中心有備案。如果單位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其交納五險一金,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人事局投訴!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是可以得到2n的賠償!勞務工與單位沒有勞動關係的,勞務派遣工主體是派遣單位,與服務單位沒有關係!


j公


臨時工,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光嘴說是沒用的,沒有證據,就算告到法院,也不能怎麼著!

而且臨時工一般都是一月一清工資,今天單位用你,你就在這裡幹,明天不用你就可以回家去了,臨時工沒有辭退這一說法。

社保一般都是單位給正式員工上的,如果單位違法辭退,是可以進行維權的。

任何事情都是講究證據的,單位和員工之間是簽有勞動合同的。

如果有一方違反,就可以拿著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更多相關可關注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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