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問題交給「有專門知識的人」,檢察機關借力「外腦」輔助辦案

专业问题交给“有专门知识的人”,检察机关借力“外脑”辅助办案

北京檢察科技信息研究基地指派相關鑑定人員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與公訴檢察官、公安辦案人員共同研討案情。趙立君 攝

“有專門知識的人”這一概念並不新鮮,據瞭解,我國現行法律、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中,涉及“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條款共15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央部委規章、地方性規章中更有近90條相關規定。

而此次最高檢出臺的《關於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下稱《規定》),是我國關於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的第一部專門性法律規範。《規定》有何值得關注的亮點?其中所指“有專門知識的人”將發揮怎樣的作用?記者就此採訪了《規定》的起草者和相關專家學者。

什麼是“有專門知識的人”?

《規定》對“有專門知識的人”作出瞭解釋,是指運用專門知識參與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協助解決專門性問題或者提出意見的人,但不包括以鑑定人身份參與辦案的人。那麼如何區分“有專門知識的人”和“鑑定人”?

“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訴訟中憑藉專門知識解決專門性問題的人,均為廣義上的“有專門知識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4條,其中還包括鑑定人。

“鑑於我國已構建比較完備的鑑定制度來規範鑑定人,為了避免混亂,《規定》將‘以鑑定人身份參與辦案的人’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規定》的起草者之一、最高檢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劉品新解釋,這並不是排除有鑑定資格的人員,而是在滿足相應條件時,有鑑定資格的人員可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這也不是禁止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鑑定,《規定》允許有專門知識的人在符合有關要求時,為鑑定工作提供特別幫助;僅排除那些運用專門知識解決專門性問題的人以鑑定人身份參與辦案的情形。

另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指出,並非只有鑑定人才能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規定》將具備鑑定資格或專業能力均列為積極性條件。這種主客觀標準相結合的規範方式,允許檢察院適當靈活把握條件寬嚴。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認為,司法實踐中,一些專業性很強的問題不是辦案人員所能夠解決的。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就可以找這個領域的專家,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協助辦案,專傢俱體如何確定可以參照所涉及的具體領域的行業評定標準來評定。

因此,《規定》第五條也明確了關於建設推薦名單庫的問題,旨在方便個案適用、提高工作效率。檢察院可直接從已建立的推薦名單庫內挑選合適人員;也可按照《規定》第四條的要求,指派、聘請庫外的有專門知識的人,並酌情決定是否將其補充入庫。

辦理疑難案件的能力延伸

《規定》明確了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訴訟程序的範圍,將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引入環節明確延伸至檢察辦案可能覆蓋的訴訟程序中。洪道德分析,在訴訟過程中,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僅針對案件中鑑定意見發表意見,而且會成為檢察官收集證據、分析某些專業領域問題的得力助手。

北京檢察科技信息研究基地的鑑定人員近日協助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公訴部檢察官,順利審查終結並起訴一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該案3名嫌疑人的口供真假混雜,個別嫌疑人口供反覆,且嫌疑人與證人之間的供、證無法對應。依據該案現有證據,3名嫌疑人涉嫌故意傷害的事實模糊,證據相對不充分。為確保辦案質量,辦案檢察官向北京檢察科技信息研究基地尋求幫助。基地指派法醫病理實驗室、司法心理實驗室、痕跡檢驗實驗室的鑑定人員與承辦檢察官就案情進行深入溝通,並迅速開展工作。

“該案案發現場監控錄像不完整,視頻中可見被鑑定人有自行摔倒這一排除犯罪的證據,但在鑑定意見中卻並沒有發現對被鑑定人多次被毆打和多次摔倒的作用進行的闡述和說明。”法醫病理實驗室鑑定人員告訴記者,除此以外,被鑑定人死亡的確切時間和地點等也存在疑問。隨後,鑑定人員逐張觀察屍體檢驗照片,認真觀看排查現有的長達兩個多小時現場監控錄像,並趕赴多個發案現場勘驗檢查,調取近40張病理切片進行顯微鏡下觀察記錄。通過科學嚴謹的法醫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鑑定人員從4個案發現場中確定,導致被鑑定人死亡的損傷應在最後一個發案現場,死亡原因為摔倒致顱腦損傷所致,為案件突破找準了切入點。

以此為切入點,司法心理實驗室的鑑定人員在對10餘本卷宗完成閱卷工作後,針對該案存在的證據矛盾之處進行測謊題目編制,對嫌疑人和證人進行心理測試。“該案中,辦案組將心理測試等新技術運用到審前程序中,促進證人的心理轉變,為審查起訴工作畫上圓滿的句號。”辦案檢察官表示,藉助專業平臺、專業人士和專業工具,排查疑點、轉化證據,使辦案組增強了內心確信,有效澄清了案件事實,為定罪量刑提供了必要信息。

此外,對於有專業知識的人出具的意見的法律效力,洪道德認為,有專業知識的人考察後對專業領域問題作出的意見不涉及法律定性,法律定性還需辦案人員綜合全案情況作出判斷。《規定》主要彌補了檢察機關在相關專業領域技能方面的不足,有專業知識的人協助檢察官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作出符合科學的判斷和認定。

“從律師角度來看,該規定有助於檢察機關落實將有專門知識的人納入日常訴訟工作,使檢察機關在運用、藉助專家作用方面有了制度化、可操作化的依據,有助於提高檢察官對複雜、專業、重大案件作出更加準確的判斷和正確適用法律。”身為一名律師,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志誠對《規定》持歡迎態度。他認為,《規定》的出臺有助於提高訴訟過程特別是庭審活動的專業性、對抗性、均衡性,既避免公訴活動陷於被動,也避免利用公訴權的優勢背景而脫離、背離專業領域的基本規律、規則或常識武斷司法。控辯雙方可以在同樣的或者相近的專業人士的輔助之下,進行平等對話和理性溝通,提高辦案質量,避免冤假錯案和司法偏差。

雲南省檢察院辦理的“錢仁風案”中,該院刑事申訴檢察處委託該院技術處人員聘請專家對死者是否系“毒鼠強”中毒死亡等相關技術性專門問題進行了專家論證,技術處法醫參與了具體的取證工作。法醫專家到案發地走訪調查了10餘個相關單位和人員,調取了被害人侯某的病例檔案,對兩名被害人進行了體格檢查。

經對現有病歷資料、屍體解剖報告、毒物檢驗報告及現場調查所取得的資料進行分析研究和甄別後,得出結論認為“原案認定侯某系‘毒鼠強’中毒死亡的依據不足”。辦案檢察官高潔峰說,複查到了這一步,可以得出“全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結論,本案有錯誤的可能,為之後的無罪改判奠定了基礎。在糾防冤錯案件中,有專門知識的人發揮著重要作用。

為公益訴訟提供專業諮詢意見

公益訴訟是當前檢察事業新的增長點。劉品新告訴記者,調研發現,在公益訴訟案件的決定立案、調查收集證據和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官往往會遇到大量專門性問題,迫切需要有專門知識的人提供幫助,如就生態環境的修復方式、修復費用或其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等問題進行評估、審計或給出專業性意見等。對此,《規定》就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公益訴訟的相關辦案活動以及能夠協助開展的具體工作予以了明確。

實際上,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案件辦理中普遍存在藉助“外腦”的現象。早在2015年9月,公益訴訟試點工作開展不久,江蘇省徐州市檢察院就從中國礦業大學、市環保、國土等單位選聘50名資深專家學者成立了全國首家公益訴訟專家庫,通過專家輔助人——即“有專門知識的人”提供專業諮詢意見,解決環境損害修復費用問題,同時,專家出庭就專業技術問題進行解釋,實現專家輔助人提供技術支撐與訴訟程序的無縫對接,保證庭審效果。

福建省永安市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副大隊長、高級工程師杜文毅受永安市檢察院委託參與了一起鉛汙染的公益訴訟案件,並在法庭上用多媒體展示的手段介紹鉛汙染對環境、對人體的危害。“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訴訟,增強起訴說服力,使法庭對因被告行為導致公共利益受侵害有更直觀更深入地瞭解。”辦案檢察官說。

記者採訪瞭解到,公益訴訟試點以來,湖北省檢察機關指派、聘請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共對專業問題進行回答、解釋、說明102件,對涉案專門性問題進行評估、審計52件,對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鑑定事項提出意見30件,在檢察官的主持下勘探物證或者現場93件,對行政執法卷宗材料中涉及專門性問題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42件等。貴州省多地檢察機關也在這方面作出嘗試。

劉品新解釋,《規定》中一些細則實際上是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及其他司法解釋中已有的一些原則性規定的進一步明確和充實,納入統一的《規定》中也確保了其操作性,促進“檢察官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職能的實現。

山西省陽泉市檢察院行政檢察部部長谷開元告訴記者,公益訴訟工作尤其需要專門人才的技術支持。2017年陽泉市檢察院曾印發關於專家輔助人參與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但因為缺乏依據,將規定中關於保障經費的內容刪除了,此次《規定》的發佈,為使用專門人才相關經費提供了依據,可以更好地開展公益訴訟工作。“這是一部重在構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的程序性、保障性機制的法律規範。”劉品新說。

趙志誠也表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程序,可以充分發揮公益領域專家的作用,調動廣泛的公共資源和社會力量,共同推動公益保護,提高公益訴訟案件的準確性和成功率。

助力檢察機關“謀發展、重自強”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注重培養專業能力、專業精神,增強幹部隊伍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的能力”。近年來,各種各樣的專門性問題不斷湧入訴訟活動,其遠遠超出司法人員的知識儲備範圍,使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公益訴訟案件以及控告、申訴等大量案件的過程中,都有引入專業力量提供幫助的強烈需求。

劉品新表示,面對客觀現實需要,《規定》的發佈解決了檢察機關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的程序性、保障性問題,整體上為這一制度在檢察系統的應用和發展建立了長效機制。這是一項助力檢察機關“謀發展、重自強”的戰略性選擇。

對於檢察官而言,《規定》能夠構建檢察官向有專門知識的人學習的機制,通過他們的“跟跑”能夠彌補檢察官在專門知識方面的短板,確保針對專門技術性事實的檢察辦案質量,避免在一些案件中出現檢察官應對專業性問題不力的窘境。這是著力培養檢察官的專業能力、專業精神、提高履職本領的重要途徑。

對檢察技術人員(一般指檢察系統內部的有專門知識的人)而言,他們能夠拓展輔助檢察官辦案的類型,即由單純的司法鑑定轉向全面的技術輔助辦案。這是為面臨發展瓶頸的檢察技術隊伍積極轉型提供強有力的制度支撐。“《規定》將檢察機關通過長期司法實踐積累的司法鑑定力量順勢導入業務辦案中,將更好地助力檢察機關堅持法律監督憲法定位,認真履行司法辦案和檢察監督法定職責。”北京檢察科技信息研究基地工作人員梁權贈對此深有感觸。

劉品新表示,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協助辦案,是新時代促進檢察隊伍專業化建設和落實科技強檢戰略的重要路徑。《規定》的發佈使檢察機關未來的科學辦案能更加穩健有序地做強、做好,充分體現出全體檢察人主動擁抱科技發展、勇敢擔當起新時代使命的積極姿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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