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周末培訓,算不算加班?單位應不應該支付加班工資?

單位週末培訓,算不算加班?單位應不應該支付加班工資?

週末培訓,對於很多在單位上班的人來說,可能是非常常見的一件事,單位為了使員工增強工作技能,更好的勝任單位的具體工作,很多時候會在工作之餘組織員工進行培訓,或者拓展訓練之類的活動。又因為平常上班太忙,只能把培訓或者活動放在週末或者節假日來進行。很多員工樂於參加單位組織的這些培訓和活動,但是也會有一些員工因為有其他安排而不願參加。這時候大家就會有一個疑問,利用週末或者節假日來組織員工培訓或者拓展訓練等活動,算不算加班,應不應該支付員工加班工資?下面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李小龍是西安某公司的銷售人員,李小龍在職期間,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小龍進行崗位培訓共計18天。

2016年6月26日,李小龍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安排培訓的加班費35682元。後經仲裁委審理後,裁決西安某公司支付李小龍休息日加班費33315元。

該公司不服,起訴到法院。起訴理由為:加班應當具備如下條件:(1)“加班”是用人單位要求的;(2)“加班”應當是用人單位為了生產經營需要;(3)“加班”是在日常八小時工作之外的工作。但李小龍參加的銷售培訓並非公司的要求公司也沒有強制李小龍必須參加,而是雙方經過協商簽訂《員工培訓合同》後,李小龍自願參加的。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主張李小龍個人自願參加的專業技術培訓,而非公司安排的,但其提交的《員工培訓合同》中明確載明由公司指派李小龍參加該培訓,且公司並未提交李小龍個人申請參加該培訓的證據材料,故法院採信李小龍關於公司利用週末時間安排其加班培訓的主張。

根據《培訓簽到冊》,記錄休息日加班共計18天,按照李小龍的工資計算,公司應當支付李小龍加班費33315元。

後該公司仍然不服,繼續上訴,經過後來二審,二審法院駁回了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該公司又申請再審,再審法院依舊駁回了公司的再審申請。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按照該規定來看,需支付加班費的前提是用人單位組織員工進行的加班,所以,本案重點在:是員工主動參加培訓還是公司安排員工培訓。經過法院審理查明,確定是公司安排的培訓,法院判決支付加班費符合法律規定。

這裡要特別說明一點,公司在休息時間安排員工培訓、拓展等活動,雖然不是安排員工從事本職工作,但實際上也佔用了員工的休息時間,如果公司不能安排員工補休,還是應該支付員工加班費的。

單位週末培訓,算不算加班?單位應不應該支付加班工資?

專業: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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