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籌喪葬費,違法!

眾籌喪葬費,違法!

事故現場

2018年7月8日上午10點40分許,四川省道106線中江繼光路段發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輛私家車與一輛機動三輪車迎面碰撞,造成三輪車上3男1女共4人當場身亡,私家車上一男一女受輕傷。 10日,戲劇性的一幕出現了:當事車主在網絡上眾籌喪葬費。24歲的車主楊龍稱"賠不起,不想進去坐牢,請大家幫我。"當天晚些時候,已經籌集到23900多元。

筆者看到這樣一則新聞,為發生這樣的事情深感同情。但是肇事者的行為筆者作為律師認為甚是不妥,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簡要分析如下:

眾籌喪葬費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慈善法》第四條規定:"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依法開展慈善活動"。在該事件中,肇事者直接造成4人當場死亡,事故極其嚴重,如果我們都去幫助肇事者,違法者、涉嫌犯罪者,社會的公德何在?

我國慈善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一)扶貧、濟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五)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六)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肇事者的行為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項,他的要求就是大家幫幫他,自己不想坐牢。如果大家都去幫助不想坐牢者,這個社會的價值理念就出現了問題。

二、肇事者的行為極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肇事者的行為需要進一步等待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後才能有初步定論。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肇事者在此次事故中負有主要或者全部責任,那麼肇事者就會構成交通肇事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第四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按照上訴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筆者認為在這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者極有可能會構成交通肇事罪,並且量刑有可能在三到七年。我們為一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買單,這是很不正常的社會現象,一旦構罪,法律會給他應有的懲處,其不但要承擔刑事責任還會承擔民事責任,他必須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筆者認為大家為他眾籌實際上是縱容他的行為。我們試想一下,如果我們同情這位肇事者,為了籌集了足夠的喪葬費,自己最後因為拿到了死者家屬的諒解書,沒有坐牢,那麼不排除有人會效仿。其他人再遇到這樣的事情,他們還會採取這樣的途徑眾籌喪葬費,導致的結果就是我們民眾為他這種行為買單。法律及道德都是鼓勵人向善而不是作惡。讓他知道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明白自己的行為導致的後果。同時也讓我們的民眾知道,出現這樣的事情需要付出代價的,出於趨利避害的理念,我們就會開車小心,尊重生命,以後減少類似情況的出現。

綜上,我們的法律及道德不鼓勵為違法犯罪者買單,其將導致社會道德理念受損。我們應該等待交警部門的責任劃分,一旦劃定死者無責或者很小的責任,作為生者,我們可以向死者家屬提供幫助,相關慈善機構也應有所作為。"賠不起,不想進去坐牢,請大家幫我。"世間沒有後悔藥,既然犯了錯誤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法律的歷來就是打擊惡的行為,弘揚善的行為,為構建良好的社會秩序服務,促進良好社會秩序的建立。惡如果得不到應有的懲處,肆意生長,善就不能自由生長,受害的有可能是每一個社會成員。

法律與道德從來都是相輔相成的。構建良好的社會秩序,需要我們對每一起違背道德的行為予以唾棄,讓其沒有生長的土壤。如果我們每一個人都對違背道德的行為嗤之以鼻,那麼社會的道德整體才會提升。筆者也想通過此事件,讓大家明白懲惡揚善是多麼重要,不僅關乎我們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更乎我們生活社會秩序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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