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高阶100问|离职高管带走客户信息,企业该如何应对?

作者 | 常法中心

单位 |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全文共1559字,阅读大约需要3分钟。

高管带走客户信息,企业如何应对?

法律顾问回复:

首先,我们企业应明确并非所有信息均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可见客户名单是否为商业秘密,还是要根据“客户名单”中内容的深度、客户的多少、交易发生的情况和稳定性来判断。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我们企业可采取以下法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包括:

  • 其一,通过民事诉讼追究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以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如果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应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

  • 其二,通过行政申请,追究行政责任,即可以主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止侵权和根据侵犯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其三,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即侵犯商业秘密罪,该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相关依据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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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技术秘密明示确认:

(一)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标识“▲”标在首页的左上角,“▲”前标明密级,“▲”后标明保密期限;

(二)非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前项规定的标识方式标在易于识别的地方;

(三)对涉密的计算机及相关技术,应当采取防辐射等有效措施进行加密;

(四)对于不易标识的技术秘密应当用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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