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分钟了解3月新规:企业境外投资重大改革,便利企业!

作者 | 常法中心

单位 |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全文共2848字,阅读大约需要6分钟。

目录

一、企业境外投资重大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医疗器械企业网络销售,违规列入黑名单

三、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合作,但学生不是廉价劳动力

四、最高法同时发布3个司法解释,以规范破解执行难

五、粤规范社保业务规程,让企业更省事

6分钟了解3月新规:企业境外投资重大改革,便利企业!

企业境外投资重大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017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同时废止。

为了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新《办法》降低了企业境外投资制度性成本,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从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

《办法》中规定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范围的项目,地方企业通过网络系统直接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申请材料,从而让企业好办事,少跑腿。

3、建立网络系统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投资主体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

4、简化项目核准程序

旧《办法》投资项目核准分三种情况,新《办法》明确投资企业直接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出核准,更方便省时;具体对比如下:

6分钟了解3月新规:企业境外投资重大改革,便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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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企业网络销售,违规列入黑名单

2017年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3月1日实施。

主要内容如下:

1、坚持“线上线下一致”原则,明确从事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其销售条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办法》的要求;

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核确认在其平台入驻的企业具备线下实体店。

2、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规定了以下义务:

(1)履行备案义务。

(2)建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相关制度。

(3)审查登记义务。

(4)资质、场所、技术条件及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

(5)平台管理义务。

(6)记录义务。

3、明确了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1) 责任类型主要是罚款与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需要负民事责任;

(2) 对于以下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 拒不执行暂停网络销售

  • 暂停提供相关网络交易服务或被约谈后拒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网络销售企业

  •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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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合作,但学生不是廉价劳动力

2018年2月22日,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实施。

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至少7种形式合作。

2、职业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其中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合作期限应当不低于3年。

3、明确了多项促进措施,其中包括:

(1)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应当鼓励职业学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3)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应当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其他有关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

(4)职业学校及教师、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职业学校和企业对合作开发的专利及产品,根据双方协议,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5)职业学校与企业就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和学徒培养达成合作协议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同时,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并应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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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同时发布3个司法解释,以规范破解执行难题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司法解释》)、《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担保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司法解释》)三个司法解释,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三个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如下:

1、《执行和解司法解释》共20个条文,重点解决五方面问题:

(1)明确区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

(2)明确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

(3)明确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4)明确恢复执行的条件;

(5)明确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

2、《执行担保司法解释》共16个条文,重点对四方面内容予以明确规范:

(1)明确执行担保的担保事项;

(2)明确执行担保的实现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3)确立执行担保的担保期间;

(4)明确执行担保的追偿权。

3、《仲裁裁决执行司法解释》共24个条文,主要涉及五个方面的内容:

(1)适当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慎态度。

(2)明确裁决执行内容不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法;

(3)适当拓展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范围;

(4)统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标准;

(5)明确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程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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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规范社保业务办理规程,让企业更省事

2018年1月24日,广东省税务局颁发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指南》统一了全省的社保业务办理流程,确保政府办理业务的效率更高,让企业更加省事。

《指南》根据适用对象不同,分用人单位适用指南和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指南。其中,用人单位适用指南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 指南包括登记、核定、申报、征收、业务管理、退费等6大类29项业务、13份表证单书,每项业务均包括业务概述、政策依据、报送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表证单书。

2、 用人单位适用指南适用于用人单位到办税服务厅的办理事项,广东省社保费业务还可以通过网报系统、自助终端等渠道进行办理。

3、 用人单位办理社保费事项填写的表证单书,涉及用人单位的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涉及个人的资料应由本人签名,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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