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后,如何确定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HR高阶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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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常法中心

单位 |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医疗期满后,如何判断和认定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

法律顾问回复: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且医疗期满之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经企业调整岗位后仍不能担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这里需要明确的“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准确理解,“不能从事”不同于“不能胜任”,“不能胜任”可能是因为劳动者某方面(如技术、智力等)的原因导致工作无法完成,但是可以通过培训的方式使得劳动者恢复;

而“不能从事”的程度则严重得多,多是指劳动者无法、不能处理原工作事务,无法通过培训等手段进行弥补。

因此,当员工发生医疗期满时,需要判断其是否可以从事原工作时,实际上就是判断该员工健康的损伤是否直接导致工作不能,且无法通过培训等手段补救,此时可以视为“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

实践中,“不能从事原工作”主要表现为:

员工丧失了对岗位较为重要的从业条件;

员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员工患病或受伤后,因健康原因向企业主动提出调整岗位的。

相关依据及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

《关于发布的通知》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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