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法|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任意调岗,有法律效力吗?

每日学法|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任意调岗,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解答 :

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邓海凤律师认为,

首先本案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调离,应当从通常意义上理解为“工作内容”,而不是“工作地点”,所以李大姐可以此与公司协商。

其次,“工作岗位的调离条款”是否约定有效的问题。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对此,假如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那么应当理解此约定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拘束力。但是,即使这样的约定合法有效,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也不能肆意的行使单方面的调岗权。

比如实际发生的案件中,有的单位以经营需要为由将技术工程师调到门卫,将办公室文员调到保洁,明显地超过一般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容易引起劳动者极大的不满。

法律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调整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均衡,在前文所述的约定有效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进行调岗时仍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调岗应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必须结合了劳动者的实际能力和情况,调岗前后的岗位应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不能完全脱节。

二、调岗后员工应能基本胜任新的工作,如果其不欠缺相应的能力,用人单位应主动提供相关的技能培训,以此协助员工适应新工作。

三、调整前用人单位应与员工进行积极的沟通,履行必要的情况说明和解释义务,以此保证员工的知情权。

此外,司法实践上,我国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作过相应解释,强调了条款自愿性有效,但必须满足调离岗位与原岗位必须不能脱离,要有关联性,重点在于合理性。所以在条款的解释和适用的过程中,不应当背离立法目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