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新变化啦

《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新变化啦

《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新变化啦

近日,《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的通知》(自府发〔2018〕17号)在我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相信大家都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变化,小编重温《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自府发〔2016〕17号)后,现在和大家来一起学习了解一下新变化。

1.参保的变化

从参保范围上来看,没有变化。参保方式也还是原来的单建统筹和统账结合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同时,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参保方式依然可以相互转换。单建统筹转统账结合方式的,从办理次月起划拨个人账户。但是,参保人员可以选择是否补缴以前年度单建统筹与统账结合的差额,若补缴,以转换当年单建统筹与统账结合方式缴费差额为标准计算补缴金额。

在办理退休手续清算时,其统账结合的缴费年限达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方可享受统账结合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单建统筹转统账结合的,参照上述办法一次性转换补缴。其中,2010年9月30日

以前退休的,按10年进行统账结合清算补缴;2010年9月30日以后退休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进行统账结合清算补缴,从统账结合清算补缴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统账结合清算补缴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

在转移问题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仍可以相互转换。但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当年待遇期满后才可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余转移政策继续沿用之前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3个月以内办理转移接续并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超过3个月办理转移接续的,自办理转移手续之日起满12个月后方能使用统筹基金。

2.缴费的变化

从缴费费率和分配上也暂无变化,依旧按照: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缴费费率为

9.5%,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缴费费率为6%。参保单位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7.5%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的2%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以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用人单位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但是,以2010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基准日前随单位参保且退休(职)的单位参保人员,且达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准日后

退休(职),且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在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参未参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以补缴或清算时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次性补缴,补计职工缴费年限;补缴后仍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由职工本人按规定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缴纳。

3.待遇的变化

个人账户划拨比列

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在职人员)按本人当年缴费基数的划拨由原来的3.2%调整为2.6%

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划拨由原来的3.6%调整为2.8%

市内住院起付线标准

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由

800元调整为1000元,三级甲等专科医疗机构和三级乙等综合医疗机构由700元调整为为800元,二级医疗机构由500元调整为600元,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不变为400元,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唯一登记注册执业的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不变为200元;市内三级中医医疗机构为700元,二级中医医疗机构为500元,一级及未定级中医医疗机构为300元

参保职工转诊转院

参保职工市内住院(转诊转院),应遵循分级诊疗的原则,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危重症,疑难病种,三、四级手术除外),起付线应重新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不享受补差),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其中,7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患者报销比例降低5%。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的通知》(自府发〔2018〕17号)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自府发〔2016〕17号)同时废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