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讲课堂」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宣讲课堂」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宣讲课堂」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宣讲课堂」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从宗教本身发展客观规律出发,并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了对宗教的基本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

建国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共用纲领》和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仅是一个政策原则,还包括依据这个原则确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

(1)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在我国,不论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宪法赋予的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2)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宗教作为一种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3)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按照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经售宗教用品等,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进行宗教学术文化交流等。

(4)中国各种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这是维护中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教的一个显著特色。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就要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也要抵制境外宗教团体、个人对中国宗教事务的干涉和在中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设立办事机构,建立寺观教堂,进行非法传教活动。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源起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从提出、形成到确立,经历了一个完善的过程。

“四句话”最初是江泽民同志在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的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弓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后,在十六大报告中加上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成了四句话。后在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中调整了四句话的顺序,形成了现在的四句话表述。经十七大修改后的党章写入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的内容,并将此作为做好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

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重申了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四句话,并指出这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三句话讲的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讲的是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的作用。这是对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内容的重要阐释,也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宗教工作的着力方向。

深入解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要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自主选择、维持或改变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强迫。坚持政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

依法管理宗教事努,就是要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使宗教在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并提高服务意识和社会管理水平。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就是要坚持我国宗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国传播、发展和控制宗教,外国人在华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我国宗教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基础上交流交往。

积极引导宗教共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要鼓励支持各宗教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教义教理新阐释、礼仪制度新规范和社会服务新探索,自觉适应社会进步和时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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