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誅九族,指的是哪九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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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古代,親族關係分為

“五服”“六親”“九族”

“六親”,指父子、兄弟、姑姐、甥舅、婚媾、姻亞。

“五服”,指高祖父﹑曾祖父﹑祖父﹑父親﹑自身五代;本義是晚輩為已逝長輩所著喪服的樣式,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種,是為“五服”。

這裡我們著重講“九族”

《三字經》中對九族的說法是“高曾祖,父而身。身而子,子而孫。自子孫,至玄曾。乃九族,人之倫。”指的是高祖父﹑曾祖父﹑祖父﹑父親﹑自身、兒子、孫子、曾孫、玄孫。

九族中,縱向有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己身、子、孫、曾孫、玄孫;橫向有己身、兄弟、堂兄弟、再堂兄弟、三堂兄弟、姊妹、堂姊妹、再堂姊妹、三堂姊妹。圍繞著縱橫向的九族,形成了九族與五服的家族結構圖。

九族五服制滿足了封建統治者利用血緣姻親關係實現對本階級及整個社會最大限度控制的需要。誅九族其目的在斬草除根--完全除去復仇的實力和人脈。

古代大多數夷族還是夷三族,即父、母、子三族。

而在中國古代歷史中還有一次誅十族。

明初,成祖朱棣打著“清君側”的旗號發動靖難之役,最終攻下首都南京,惠帝朱允炆失蹤,朱棣登上帝位。他讓方孝孺為其起草詔書,安撫天下百姓。

方孝孺(1357—1402年7月25日),寧海人,字希直
方孝孺在當時為一代大儒,被視為“讀書種子”

面對朱棣的逼迫,方孝孺一再拒絕,在強逼之下,方孝孺寫下“燕賊篡位”,朱棣大怒威脅誅其九族,看重氣節的方孝孺竟反嗆“誅我十足又如何”。可歷史自古只有九族,朱棣遂將其親朋好友和學生列為

第十族,誅連坐死。


偉大航路漂泊的行者


“九族”是指上自高祖、下至玄孫在內的所有親屬。即玄孫、曾孫、仍孫、子、身、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



也有一種說法是按父母妻三者親屬區分,即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指姑之子(姑姑的子女)、姊妹之子(外甥)、女兒之子(外孫)、己之同族(父母、兄弟、姐妹、兒女);母族三:指母之父(外祖父)、母之母(外祖母)、從母之子(姨姨的子女);妻族二:指岳父、岳母。

不過不管哪種算法,牽連的人數都相當龐大。



而九族”一說的出現,與古代社會的刑法制度有很大關係。古代社會實行殘酷的株連法,一人犯法,尤其是犯大法,往往要被滅“九族”,所以也成為“株連九族”。

不過,話說回來,古代能犯株連九族之罪的人,都是何等人。不是反叛朝廷的義軍之首,就是王公貴胄。前者要株他九族怕是很難找得起,後者這是不可能,因為那些王公很多三代之內都與皇上有關係,怎麼株?

因此,歷史上真正執行到底的“株連九族”,怕是沒有!


這些歷史要讀


你好啊,我是林夢佳期~

“誅九族”這種慘無人道的刑法最早來源於秦國的“夷三族”。

關於“九族”是哪九族,歷來說法不一,有一下幾種:

1,單由父系一脈的宗親,是指高祖、曾祖、祖、父、自己、子、孫、曾孫、玄孫。

2,不單單是有血緣關係的了,按“五服”來算的,連起來是指是指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其中:

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兒子、出嫁的姐妹及外甥、出嫁的女兒及外孫。  

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孃家、姨母及其兒子。  

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孃家。

總結

滅族抄家在古代那是常有的事,所以在古代生活那真的要“如履薄冰”啊~


林夢佳期


題主這個問題有意思,因為深究起來,還牽扯到今古文經學家們的一些論爭。

關於“九族”的具體所指,古文學家認為九族都是同姓,也就是從高祖、曾祖、祖、父、己、子、孫、曾孫、玄孫這九代同姓。這一系都是父系宗親,從高祖一直到玄孫,都是同姓。而今文經學家們則不贊同此說,他們認為,九族除了父系同姓之外,還有有親屬關係的異姓,這九族就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

而在這其中,父族四包括五屬之內為一族(所謂的五屬之內,是五代以內的同姓親族,上至高祖,下至玄孫,旁至於族兄弟),父親的已出嫁的姐妹及其子(也即自己的姑姑和堂兄弟)為一族,自己已經嫁人的姐妹及其子為一族、自己的已出嫁的女兒及其子為一族。

母族三包括母親的父母為一族,母親的兄弟為一族,母親的姐妹為一族。

妻族二則包括妻子的父母各為一族。

明代朱棣誅殺方孝孺“十族”,是把他學生也當作一族,而其他的九族,誅殺的也都是方孝孺父系同姓族人,可見至少在朱棣這裡,是按照古文經學家的說法來的。若按照今文經學家的說法,那牽涉要廣的多。


識小錄


比較普遍的說法是:父族四支,包含姑姑的子女、姊妹之子(外甥)、女兒之子(外孫)、己之同族(父母、兄弟、姐妹、兒女);母族三是指外祖父、外祖母、孃舅三支;妻族二是指岳父、岳母兩支。

不過,株連九族這種刑罰說說很嚴重,但實際執行的非常罕見,即使真的執行起來,也不可能完全按照九族的標準去劃分,比如我們所熟知的方孝孺被滅十族的典故(十族應為後世杜撰),但是他的堂兄和嫡長子還出現在永樂年間及之後的地方誌上面,方家還是留了不少後人在世的。

古代滅族最狠的朝代是西漢和明朝,秦代有李斯,漢代有韓信、灌夫、主父偃,李陵家人,衛青家人,霍光家人,王莽等皆被滅族,不過有時候皇帝也會有惻隱之心,一般只對男性族人予以誅殺,女眷一般能留一些活口,當然,得看皇帝的心情了。唐代著名的被滅族的當屬徐敬業和來俊臣,他們一個造反一個酷吏。明代的滅族有胡惟庸,李善長,方孝孺,黃子澄,齊泰等。

在法律上,我們也可以看出來滅族的有限性,比如唐律規定:謀反、謀大逆,犯者皆斬,家屬緣坐,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核心意思就是家裡有人造反的話,家族裡的16歲以上男子都得死。而明清則把處置對象說的很明確:犯了謀反和謀大逆的罪,罪犯一般凌遲處死。罪犯的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基本上就是把罪犯比較近的親戚們中的16歲以上男丁,全部處死,其他剩下的家眷,一般要麼發配為奴,要麼流放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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