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腳踹死3歲養女 養母過失致人死亡獲刑2年

因為被3歲的養女反鎖在大門外,39歲的李某便採用踢養女的方式進行教育,結果這一腳造成養女十二指腸破裂致全身多臟器功能障礙死亡。媒體今日獲悉,海淀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2年。

據瞭解,養女小孟是李某抱養的,除了小孟,李女士本人與丈夫還育有一子,現已上學讀書,李某在歸案後表示,2013年12月2日晚上5點半左右,她去接兒子放學,回來後發現門反鎖進不了屋。便叫女兒小孟開門,裡面沒人應答,後讓兒子從鄰居家陽臺爬進屋打開門,看到小孟躺在床上。李某生氣就踢了小孟腿上和肚子上幾腳,讓小孟回屋罰站。

39歲的李某在家中,因其3歲的養女小孟曾於當日晚上6點,在家將房門反鎖致李某無法進入且不認錯,李某在教育小孟時用腳踢其腹部。2013年12月3日上午,小孟出現肚子疼等症狀,李某遂帶其就醫,後小孟因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死因是被他人用鈍性暴力造成十二指腸破裂致全身多臟器功能障礙死亡。後醫院大夫報警,李某在北京兒童醫院被抓獲歸案。

一腳踹死3歲養女 養母過失致人死亡獲刑2年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因被害人小孟反鎖門問題採取踢肚子的方式對其進行教育,應當預見自己行為會造成的嚴重後果,因李某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致小孟死亡,李某的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鑑於李某在得知他人報警時在原地等待,在庭審中認罪,有自首情節,同時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節,故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法院一審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2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於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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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行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為;

2、客觀上必須發生了致人死亡的結果;

3、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上的表現為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兩種,該過失是針對死亡結果而言。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權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維持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其神聖不可侵犯,已為憲法所肯同,理應由其子法貫徹。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刑法打擊。本法第233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本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在本案中,李某對小孟無傷害之心,雖然被小孟不是李某親生的,但是李某對小孟疼愛有加;李某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同時李某發現小孟身體出現異常時及時將小孟送至醫院,到案後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屬於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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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區別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應注重:

1、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

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但憑藉一定的自認為能夠避免他人死亡的結果發生的因素,很顯然,李某當時知識過於生氣踹了兩腳,並不知道,這會使養女死亡,這個死亡是個意外。

間接故意殺人,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但對這種結果的發生採取聽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態度,從而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的相似點在於:兩者都發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行為人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且都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2、過失致人死亡後,行為人為逃避罪責又將屍體誤為活人加以“殺害”以滅口的行為

這就構成了故意傷害罪,但是,李某並沒有這樣做,而是將養女送往醫院治療,顯然,沒有存在故意致人死亡的行為,加上事後的自首認錯。

對於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法規定:

第二百三十三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鑑於李某在得知他人報警時在原地等待,在庭審中認罪,有自首情節,同時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節,故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法院一審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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