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脚踹死3岁养女 养母过失致人死亡获刑2年

因为被3岁的养女反锁在大门外,39岁的李某便采用踢养女的方式进行教育,结果这一脚造成养女十二指肠破裂致全身多脏器功能障碍死亡。媒体今日获悉,海淀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

据了解,养女小孟是李某抱养的,除了小孟,李女士本人与丈夫还育有一子,现已上学读书,李某在归案后表示,2013年12月2日晚上5点半左右,她去接儿子放学,回来后发现门反锁进不了屋。便叫女儿小孟开门,里面没人应答,后让儿子从邻居家阳台爬进屋打开门,看到小孟躺在床上。李某生气就踢了小孟腿上和肚子上几脚,让小孟回屋罚站。

39岁的李某在家中,因其3岁的养女小孟曾于当日晚上6点,在家将房门反锁致李某无法进入且不认错,李某在教育小孟时用脚踢其腹部。2013年12月3日上午,小孟出现肚子疼等症状,李某遂带其就医,后小孟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因是被他人用钝性暴力造成十二指肠破裂致全身多脏器功能障碍死亡。后医院大夫报警,李某在北京儿童医院被抓获归案。

一脚踹死3岁养女 养母过失致人死亡获刑2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因被害人小孟反锁门问题采取踢肚子的方式对其进行教育,应当预见自己行为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因李某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小孟死亡,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鉴于李某在得知他人报警时在原地等待,在庭审中认罪,有自首情节,同时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一审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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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法第233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本案中,李某对小孟无伤害之心,虽然被小孟不是李某亲生的,但是李某对小孟疼爱有加;李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李某发现小孟身体出现异常时及时将小孟送至医院,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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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应注重:

1、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很显然,李某当时知识过于生气踹了两脚,并不知道,这会使养女死亡,这个死亡是个意外。

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过失致人死亡后,行为人为逃避罪责又将尸体误为活人加以“杀害”以灭口的行为

这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是,李某并没有这样做,而是将养女送往医院治疗,显然,没有存在故意致人死亡的行为,加上事后的自首认错。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鉴于李某在得知他人报警时在原地等待,在庭审中认罪,有自首情节,同时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一审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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