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康等:優化收入分配的建議

賈康等:優化收入分配的建議

四、基於思路和原則的優化收入分配主要建議

(一)建立健全規則與過程公平的國民收入初次分配製度

初次分配是將國民收入直接與生產要素相聯繫的分配,依據是各生產要素在生產中發揮的效率,即“效率原則”,在相關制度框架下,將財富以勞動報酬和生產稅的形式分配到居民部門和政府部門,因此,應使市場機制在這一階段起到核心作用,政府部門可通過稅收槓桿和法律法規進行調節和規範。由於初次分配是國民收入分配的首要環節,它要解決的突出問題,主要是貨幣資本的所有者與人力資本的所有者的利益分配問題,數額大而且涉及面廣,如果在此環節出現重大的社會不公正,在政府再分配中就很難加以扭轉;如果在此環節居民收入的源流得到較充分的激勵,同時收入的差距被較好地加以適當控制,那麼再分配環節就會減輕政府調節的壓力,繼而能夠使政府更好地通過財稅等手段進一步完善居民收入分配體系。因此,在初次分配環節如何建立規則與過程公平的分配製度,至關重要。所謂規則與過程公平,主要是指整個社會的權利結構的初始規定是正當合理的,各種資源在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各群體與諸個體之間具有儘可能充分的流動性,而非向某些地區、部門、企業、群體或個體高度集中;各種機會對於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各群體與諸個體普遍平等開放,而非對某些競爭主體開放,卻對某些閉鎖。

1.充分發揮要素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

既然在初次分配環節市場機制應是核心,那麼建立一個公平競爭、公開透明、有序運行的市場,是決定該階段收入分配機制能否良性運行的關鍵。這需要提供法治化的市場運行環境,以穩定市場預期,掃清潛規則障礙;建立合理的市場準入標準,禁止設立不合理和歧視性的准入和退出條件;合理確定各種要素貢獻度,建立市場化的公平用工制度和有彈性的、有序的工資增長機制;提高國土開發中不動產與資源的規劃配置水平與效率,促進企業實現有效資本積累提高勞動生產率;理順勞動收入與財產性收入的關係,充分發揮要素市場資源配置在收入分配方面的基礎性作用。

2.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相結合

在初次分配階段,必須釐清政府與市場的作用邊界,減少政府對基礎性資源配置機制的干預,減少、併力求消滅尋租性收入機會。政府主要在讓市場於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前提下,依法建立統一的、規則清晰的要素市場,消除體制性壁壘,減少對市場主體行為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效進行市場監管,保障以市場公平、有序運行來,引導各主體、各部門對流量收入、存量財產增長的合理預期。同時,政府應當積極鼓勵和引導企業形成和諧的勞資關係,提高企業競爭力和運行效率。

3.促進分配規則的公平和機會均等

在初次分配中,我國存在分配規則不公、機會不均等的問題。為此,應當加大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力度,健全勞動力市場體系,減少城鄉、行業和地區間的收入分配壁壘,促進實現“同工同酬”,逐步消除城鄉勞動力市場和勞動力轉移的制度性障礙,進一步完善勞動力市場的調節作用,以適當的最低工資制度對勞動力作適當干預,併合理引導勞資談判,為城鄉勞動力提供一個良好的競爭平臺。同時,大力發展和完善各種要素市場,促進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公平競爭,提高市場配置的效率。打破部門和地方對要素自由流動的各種限制,緩解由此帶來的收入分配不公。

4.加強機制壟斷性行業收入的改革

首先,要促進均衡市場價格的實現,抑制或消除壟斷價格,使個別部門、個別行業和個別企業無法由此獲得壟斷利潤,從而無法取得因高額壟斷利潤而生成的畸形高收入。其次,要促進法治社會建設,防止市場主體的不合法收入和不合理收入,使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大大降低,消除權力壟斷所行成的收入。最後,消除人為的進入障礙,降低市場準入門檻,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市場競爭機會,為實現收入分配公平創造必要前提。國家應通過反壟斷措施,消除壟斷因素,使各行業參加利潤平均化過程,從而使行業的利潤率接近社會平均利潤率。

5.通過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升社會成員參與社會競爭的能力

社會成員在能力培育與獲得方面具有平等的權利,將會對整個社會的收入分配產生預先的合理化調節作用。“促使經濟——政治比賽公正進行的努力在事先比事後要重要得多”。具體到措施方面,則要求政府進一步強化制度與政策的普適性與公平性,積極推進就業、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通過普及基本公共服務來普遍提升社會成員特別是弱勢群體參與社會競爭的能力。尤其大力發展教育事業是平等地激發個人潛力、推進實質公平的最為重要也是最為有效的途徑。通過向各社會階層平等而普遍地提供教育,廣大社會成員可以獲得平等進入社會、進行競爭的基本能力與素質。保證全社會教育資源享用的公平性,可以為社會各階層尤其是弱勢群體開闢改變自己命運的渠道,提供實現公正、合理、開放地向上流動的機會。在這個意義上,為每一位社會成員儘可能創造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和條件,是起點公平的內在要求之一。

(二)建立健全結果適當均平的國民收入再分配製度

一般認為,在國民收入兩個分配層次中,初次分配傾向於效率,收入分配差別既是市場效率的源泉和動力,也是市場效率的結果。但收入分配結果如差別過大,又會有悖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整體、長遠利益。因此,政府應通過稅收和財政支出等進行國民收入再分配的有效調節,以促進實現共同富裕的願景。初次分配注重規則與過程的公平公正,那麼再分配則重點關注結果與下一輪起點的公平均等。

1.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發揮其收入分配調節功能,實現“良法善治”

(1)於稅收法定中立良法,促善治,保證收入調節效用的發揮

收入分配,從經濟上看貫通著生產和消費,從法律上說連接著主體與利益。不可否認,財稅問題首先是一個經濟問題,但是它無法迴避作為人的最基本的需要,即財富的取得與利用。唯有通過確立正義的標準來保障分配的秩序才能確保一個共同體的穩定與和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這是為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而作出的重要戰略部署。

立良法,不僅僅是立法技術問題,更重要的是要釐清稅收制度改革的整體思路,需要系統思維,不能就各個稅種或實體法與程序法分割考慮,應防止稅收立法的碎片化,以建立一個有利於科學發展、社會公平、市場統一的稅收制度體系。首先,要將稅收制度的改革置於經濟社會新常態的大背景之中考慮,更好地發揮出稅收職能作用並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其次,稅收制度應有一個整體和長遠的構想,明確整體框架,做好頂層設計,協調好稅收籌集收入、調控經濟運行、調節收入分配等幾大職能。在此基礎上,還需要明確各稅種、各稅目之間如何搭配,稅制的要素如何組合匹配、如何施行等具體問題。再次,建立科學理性的激勵考核機制,引導稅務機關轉變按照任務指標徵稅的思維與工作方式,以稅收法律作為徵稅的惟一依據。同時,要建立和完善對稅收執法的監督和問責機制,切實保障納稅人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

(2)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形成有利於結構優化、社會公平的稅收制度

現代市場經濟所要求的稅制體系,總體來說是一種“多稅種、多環節、多次徵”的複合稅制,不可能簡單地依靠一兩種稅就解決了徵稅問題,必須著眼於整個稅制體系的建設,從消費支出、收入流量和收入存量各方面調節高收入階層的收入,以期多渠道緩解和縮小收入差距。這些稅種在調節範圍、調節力度和廣度上相互補充、相互協調,從而形成一個連續性和整體協調性的稅收調節機制。在複合稅制組合中,直接稅的作用更多體現在為籌集政府收入的同時調節收入分配,調節經濟和社會生活。直接稅的這種調節作用,是按照支付能力原則“抽肥補瘦”,在社會成員收入必然有高低差異的情況下,直接稅使有支付能力的、更為富裕的社會成員,對公共金庫作出更多貢獻。進入公共金庫的資源,再通過規範的預算安排、會以財政分配形式轉為扶助弱勢群體的支出,去增進低*社會成員的福利。直接稅這種基於支付能力來遏制兩極分化趨向的功效,使其在社會分配全流程裡面有著不可或缺的地位。

(3)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

首先,要改變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模式,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徵收模式,綜合部分按照家庭和年度以超額累進稅率徵收,制定更合理的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在統一市場框架中各地費用扣除標準上,應堅持實行全國統一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同時,適當考慮納稅人、贍養家庭人口等費用扣除。其次,要改革個人所得稅徵管體制,逐步將個人所得稅的徵管權限劃歸中央。個人所得稅作為縮小收入差距的直接稅,其徵管權限劃歸中央不僅是增強國家調控分配能力、配合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需要,也是防止各地扣除基數不統一、形成人力資本流動壁壘或阻礙、徵管差異化造成稅款流失的需要。再次,要加強和改善個人所得稅徵管手段。強化並建立以個人自行申報為主的申報制度,建設全國稅務網絡徵管系統,統一個人納稅編碼,全國共享個人稅務信息資料,堵塞徵收漏洞。加大對偷逃稅款等違法行為的監管查處力度,增加納稅人偷逃稅款的成本與風險。

(4)推進消費稅改革

對於消費稅,首先應根據經濟形勢變化,及時調整徵稅範圍。在擴大徵稅範圍方面,不僅要增加一些奢侈消費品項目,如私人飛機、私人遊艇、高檔時裝等,還可以包括一些高端消費行為,如洗浴桑拿、夜總會、遊藝等。其次要調整消費稅的徵稅環節,延伸至銷售環節。目前我國消費稅主要實行生產環節單環節徵收,容易偷逃稅。如有些企業通過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先以低價把產品銷售給銷售公司,然後由銷售公司按正常價格對外銷售來規避消費稅,削弱了消費稅的收入調節作用。銷售環節的消費稅收入應劃歸地方以充實地方稅體系的財源。

(5)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

房地產稅對中國現在特別重視的共享發展、收入再分配有獨特意義,亦有久拖不決的高難度特點。其作為一個直接稅,除了籌集政府收入,特別重要的是會發生按照支付能力原則在稅收上“抽肥”的作用,讓有豪宅、有多套房的對象多做一些稅收貢獻,而使這些資金進國庫的“抽肥”之後,就能“補瘦”,即政府用此種稅收收入支出於扶助弱勢群體,加強保障房建設,促進社會福利。這種“抽肥”不是讓先富起來的人傷筋動骨,是在他們發展、享受的層面上適當讓渡一部分物質利益,本質上是一個促進社會和諧的“共贏”的稅收。我國在經過了多年物業稅模擬試點和實施了上海、重慶兩地稱為房產稅的改革試點後,房地產稅的改革任務,應排除阻力,爭取儘快得到推進,路徑是在“稅收法定”軌道上,儘快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加快房地產稅立法”的指導意見,一俟立法完成,可在房價上漲壓力大的一、二線城市率先實際開徵。首先要擴大徵稅範圍,不僅對經營性房產和出租房產要徵稅,對自住房產也需要徵稅;其次在稅率的設置上,應該根據房產的價值(市場影子價格)等因素確定稅基和稅率。對滿足生活基本需求的房屋面積實行零稅率或低稅率,對超過住房標準的房屋面積實行高稅率,使高收入群體在享有大面積住房的同時也承擔更多稅負。

(6)研究開徵遺產和贈與稅

遺產稅是一種稅負不能轉移的直接稅,實踐中通常要與贈與稅一起設計、配套實施。由於兩個稅種的納稅人與負稅人相統一,徵稅對象精準定位,被認為是社會財富再分配的可選調節手段之一。而且兩個稅種直接面對高收入階層,可以防止居民通過非個人努力取得財富傳承中的暴富,有利於縮小代際之間的收入差距。我國應該及早研究如何推出該類稅種,以積極發揮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遏止收入分配差距的進一步擴大,並客觀上促使公益性基金會與慈善事業的發展得到更多的捐助資金支持。尤其在經濟體制轉型時期,部分收入處於灰色或黑色狀態,但個人所得稅一般只能作用於透明收入,對不透明收入難以發揮其調節作用。根據世界各國的經驗,結合各稅種的特點來看,開徵遺產稅可以把遺產人生前的不透明收入也納入稅收調節之中,從而有力地彌補個人所得稅的不足。當然,此稅種的設計較為複雜,開徵十分敏感,邏輯順序上應首先推出官員財產報告制度,然後則需跟進推行居民財產申報、登記、查驗、保護、交易制度的全面建設,以及考慮對先富階層的包容式引導和持續創業發展的激勵,充分考慮對中國中等收入階層的培養,和配套推進對中國“第三部門”的扶持制度與措施。

2.完善“全口徑”政府預算體系,健全收益分享制度

(1)健全完善“全口徑”政府預算體系規範政府收入

名目繁多的各類非稅收入雜亂零散地存在於現實之中,使企業與國民承受了來源於此的沉重壓力,而這部分資金的管理、監督失範更使其隱藏巨大風險因素。實際上,非稅收入在輔助性籌措財政資金、緩解行政部門經費不足方面確有必要,但如若制度失範、管理不力、監督薄弱,必將引起收費混亂的負面效應,也很容易演變為尋租和貪腐的滋生地,從而加劇社會不公,惡化收入分配。所以,亟須加強對非稅收入的規制,通過將其納入全口徑預算、清理整頓嚴格審批、跟蹤控制、明確權責等方式,防止非稅收入的過量、無序蔓延。建立統一全面的預算,有利於將政府的權力關進籠子,防止政府行為導致的資源錯配和收入分配不公。

(2)擴大國有資本收益徵繳範圍,提高利潤上繳比例

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為緩解收入分配不公,將建立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合理共享機制。國有資本作為公共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經營成果的全民共享具有合法性與必然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作為規範管理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財政制度安排,應該發揮其特定的調節分配作用。合理確定國有資本收益分配比例,應依據“統籌兼顧,適度集中”的原則,兼顧企業自身積累與發展、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及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需要,實行分類收取。同時,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逐步提高純利潤的上繳比例,使之逐漸達到國際上的一般水平。

(3)構建國企上繳利潤的全民共享機制

目前我國國有企業上繳較充分地利潤還未實現全民共享,其九成以上是在國企內部循環。為改變這種傾向,應建立一套完整的利潤全民共享機制,調整國有資本預算支出的使用方向,大幅度提高國有資本收益用於社會保障及民生事業的比例,真正做到“資產全民所有,收益全民共享”。為此,須對相關的法規政策進行修改和完善,明確規定國有資本收益用於民生支出的範圍、方式和比例,從而為國資利潤投入民生事業實現全民共享奠定製度基石。考慮到我國很長時期的社會保障資金缺口巨大,所以在國資收益投入民生領域時,應重點考慮社會保障的要求,可設置一個最低的支出比例,保證每年有一定數額的資金用於社會保障,從而逐步解決該領域的歷史欠賬問題。

3.提高直接用於民生的支出比重,均衡城鄉公共品供給

(1)改善支出結構,提高民生支出比重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工作重點,進一步優化公共財政支出結構,切實地“把好鋼用在刀刃上”,強化民生領域的財政投入、稅收扶持和社會建設,為國民提供一個愈益完整、豐富、精細的社會保障制度。同時,在平等、無偏見的立場上,也要考慮不同人群的特殊需求來設計具有針對性、操作性的制度內容,對進城務工者、農村五保戶等弱勢群體予以特別的關懷。

(2)明確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均衡城鄉公共品供給

應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完善中央與地方的財稅關係,合理界定中央與各級地方政府的事權和支出責任,並逐步通過法律形式予以明確。在明確政府和市場作用邊界的前提下,按照明確事權——支出責任——劃分收入——匹配財力的思路,統籌調整和規範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間的收支關係和財力配置,建立健全財權與事權相順應、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均衡城鄉基本公共品的供給,營造深化改革與和諧發展的大環境。

4.改革和完善轉移支付制度,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在理順政府間事權與財權配置關係的基礎上,轉移支付制度作為政府間財政資金的調節機制,具有財力均衡的特殊功效,是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工具。現階段成為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措施。

(1)優化轉移支付結構,增加一般,規範專項

首先,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的規模和比重,以此控制和縮小各地區間政府財力差距。應歸併現行具有特定政策目標的工資性轉移支付等財力性轉移支付項目,對年度之間變化不大、且將永久存在的項目列入體制補助,衝減地方上解。其次,嚴格規範專項轉移支付的設置,清理整合歸併中央對地方的各種補助項目。專項轉移支付要突出重點,僅對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事項設立,取消零星專項,徹底改變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分散繁雜的現狀。對現有地方專項進行整合、壓縮,對使用方向一致、可以進行歸併的項目予以歸併;對到期項目、一次性項目以及根據宏觀調控需要不必設立的項目予以取消或壓縮。第三,將現有地方專項按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的款級進行歸類,與部門預算的編制協調統一起來,使地方專項分類更合理、規範、有序,也有利於人大和審計監督。執行中可再進一步細化到科目的項級,並根據項目需要,對項目資金按支出用途分別進行管理,如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經費等。第四,不得對地方要求對於專項轉移支付做資金配套。

(2)改進完善轉移支付的計算公式和方法

完善規範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計算公式和模型,提高轉移支付的透明度,消除討價還價的餘地。在因素選擇上,結合我國現階段的區域發展國情和均衡目標,突出人口稀疏程度和各地區自然環境秉賦條件差異等主要客觀因素,突出民族地區、邊疆地區、革命老區等維護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因素,突出強調將“三農”因素和重點區域援助納入分配公式,通過反覆測算使其科學化合理化。此外,切實加強轉移支付資金和專項撥款的管理。凡是適用因素法分配的專項,都要採用因素法,避免分人情錢、“撒胡椒麵”和“跑部錢進”的現象;適合採用項目管理的應加強制度建設,規範操作,形成科學合理的分配依據和制度規範;對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要制定明確的資金使用績效目標,並對資金使用效果作跟蹤檢查。

(3)探索建立中國特色的“對口支援”形式的橫向轉移支付機制

橫向轉移支付是在既定財政體制下,安排各地方政府之間財政資金的轉移,以達到加強地區之間支援、縮小地區差距、均衡財力的目的。世界各國大都實行單一的縱向轉移模式,即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模式,只有德國、瑞典和比利時等少數國家實行縱向與橫向混合的轉移模式。就歷史的路徑依賴而言,我國地方政府之間雖然沒有一個規範化、公式化、法制化的橫向轉移支付制度,但具有這種性質的“對口支援”早已存在。東部發達地區支援中西部不發達地區,有利於加快地區間的協調發展,提高國家整體經濟發展水平,從而也最終有利於東部地區經濟的發展。因此,可以在目前以縱向轉移模式為主的同時,試行和發展“對口支援”、“生態補償”等橫向轉移支付。

5.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合理提高居民轉移性收入

(1)完善社會保險體系

堅持全民覆蓋、保障適度、權責清晰、運行高效,穩步提高社會保障統籌層次和水平,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首先,完善社會保險體系。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基本實現法定人員全覆蓋。堅持精算平衡,完善籌資機制,分清政府、企業、個人等的責任,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其次,完善統賬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構建包括職業年金、企業年金和商業保險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持續擴大覆蓋面。積極實現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完善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健全參保繳費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基本養老金合理調整機制。積極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和商業壽險的同時,協調地推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更好發揮失業、工傷保險作用,增強費率確定的靈活性,優化調整適用範圍。再次,建立更加便捷的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機制。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拓寬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渠道,加強風險管理,提高投資回報率。大幅提升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等群體參加社會保險比例。

(2)健全社會救助體系

社會救助體系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統籌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中,應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強化政策銜接,推進制度整合,確保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加強社會救助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專項救助與低保救助等的統籌銜接。構建綜合救助工作格局,豐富救助服務內容,合理提高救助標準,實現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努力做到應救盡救、應退盡退。開展“救急難”綜合試點,加強基層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設施建設。

(三)健全與完善國民收入第三次分配製度

第三次分配體系主要是指來自使用國內、國際的各類社會捐贈的公益慈善和社會救助活動,因此第三次分配的基礎是慈善捐贈。我國慈善捐贈資金來源,包括企業、個人及社會團體組織,機制構造方面的主要問題是公益性的基金會十分欠發達,管理上的問題則是對慈善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不甚規範,所以,為有效彌補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在縮小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不足,必須在現有分配體系上進一步健全第三次分配製度機制。

1.加強現有的慈善資金管理機構的管理

近年來關於紅十字會等公益性組織工作人員不當處置慈善捐款的負面新聞,使得人們對慈善事業的前途感到擔憂。慈善捐款與其他資金不同,完全是社會公眾自願的行為,公眾希望他們的愛心能夠幫助更多有困難的人,對那些侵吞、揮霍慈善捐款的行為深惡痛絕,認為是對他們愛心的一種褻瀆,因此捐款意願就會明顯降低,第三次收入分配體系就將無法較好發揮縮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所以需要加強慈善管理機構的管理。首先,在人員任用上,應該設置比一般任用標準更嚴格的標準,確保工作人員思想品質優秀。其次,提高資金收支全過程的透明度,以陽光化支撐公信力,並確保慈善資金使用環節的監管。應建立慈善捐款使用跟蹤機制,全程監督捐款的使用,同時定期向社會公開捐款資金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再次,加強社會慈善氛圍的營造和公益性基金會的建設,推動我國慈善事業發展。從我國慈善捐款的現狀來看,社會捐款救助的規模還比較小,所以要通過宣傳使社會公眾認識捐款的重大意義,營造一個真誠、高尚、充滿愛意和互相幫助的和諧社會的氛圍。另外需要通過宣傳讓社會公眾瞭解慈善捐款如何使用,資金使用到了哪些項目上,讓捐款者完全瞭解自己捐款使用情況,做到對公眾全透明,接受社會全面全程監督,這樣才能讓社會公眾放心、高興、可持續地自願捐款。

2.完善稅收政策鼓勵企業、社會團體組織及個人積極捐款

稅收政策應考慮在企業捐款方面提高企業捐款的稅前扣除標準,建議考慮可以採用累進比例扣除標準,即企業捐款數額越大,稅前扣除比例就越高,這樣能夠有效調動企業捐款的積極性。對個人捐款不應設置扣除比例,應該採取全額扣除方式。

3.鼓勵和引導公益基金會,志願者組織的發展

引導慈善捐款機制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這樣才能為第三次分配提供持續的資金保障。借鑑國際經驗,應把國內已有一定發展基礎和強烈發展意願的公益基金會和志願者組織更有積極地發展起來,鼓勵和引導他們規範、可持續地長期從事公益慈善活動。

(四)推進國民收入分配的配套制度改革

造成居民收入差距擴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除了通過對收入的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進行調控之外,還要在問題導向下有針對性地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積極推進收入分配法律制度體系建設

收入分配領域問題很大程度上是制度缺陷和制度漏洞所引起的。應當儘快建立比較完善、相互配套的收入分配法律法規體系,依法嚴厲打擊各種非法謀取個人收入的行為。加強執法力度,扭轉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局面。當前應根據個人收入分配中的突出問題,先建立一些暫行條例和管理辦法,再通過不斷完善,逐步形成法律。應大力建立健全有關領域的人員的監督機制,充分利用社會各個方面的監督力量,控制和約束社會非法收入的蔓延趨勢。

2.改革現行工會組織

工會組織是職工利益的重要維護者,縮小居民收入差距可以考慮改革現行工會組織,發揮工會真正保障職工利益的職能。

(1)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當前我國的企事業單位工會組織,多是節假日慰問單位職工、組織職工的文化活動以豐富職工生活等等,與現代意義上的工會職能相距尚遠。按照新《工會法》規定,工會應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如有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改正,由此來保護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但實際上目前在我國這些要求還是較難執行的,因為工會組織是附屬於單位的一個部門,很難真正意義上獨立自主地開展與資方交涉等工作。要讓工會真正承擔起保障職工權利的責任,必須給予其與資方平等協商的權利,以利充分代表和保障職工的權益,這還需要逐步創造條件真正形成工會的獨立自主性。

(2)切實發揮工會組織“穩壓器”的作用

工會組織的一個重要作用是勞資雙方的“穩壓器”。主要功能在於協調勞資雙方的不和諧關。一是開展預警服務活動,及時瞭解和掌握職工的思想動態、心理憂慮以及面對的困難,對各方面給出預警信息。二是加大生活救助力度。對困難職工基本情況掌握之後,接下來就要對生活困難的職工加大救助力度,包括進行慰問和幫扶,對患大病或長期因病致貧的職工進行重點救助,幫助困難職工子女完成學業等等。三是幫助困難職工再就業。比如開展職工再就業技能培訓、職業介紹、自主創業引導等。四是建立工會接訪制度,為職工群眾反映問題、諮詢政策尋求幫助提供途徑,解決職工困難、困惑,化解勞資關係矛盾。

3.加快投融資體制改革,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多元化供給模式

(1)大力推廣政府、企業和社會力量合作模式(PPP)

設立PPP項目引導基金,規範PPP項目操作程序,建立健全合理投資回報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項目的投資、運營管理,重點在軌道交通、垃圾汙水處理、能源、水利、保障性安居工程、醫療、養老、教育、文化、停車設施等領域推廣PPP模式,提高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能力與效率。

(2)進一步推進和完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

繼續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範圍和規模,能由政府購買服務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辦;能由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提供的,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完善相關政策,制發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逐步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和規模。制定重點公共服務領域政府購買服務實施方案,逐步加大教育、社會保障、環境保護、文化、市政市容等重點領域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推進選取社會影響力大、具有示範性和帶動性、市場機制成熟的示範項目,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交由社會力量承擔,並對示範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後續跟蹤。加強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務供給水平。加大對社會組織的培育扶持,重視發展服務業市場,激發和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的積極性。

4.深化教育、科研管理體制改革

要在問題導向下堅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優化科研環境、加強智力要素激勵等指導方針,以實質性地深化教育改革、科研改革,形成符合人才成長規律培養創新型人才,遵循科研規律可持續激勵科研創新活動的制度環境和社會氛圍,正確處理人文關懷、物質鼓勵和經費使用與學術規範制約的關係,堅決反對和糾正教育、科研領域的官本位化和行政官僚化錯誤傾向

5.探索建立收入分配預警體系

首先,確立收入分配的和諧目標,構建收入差距合理程度的測量尺度,為建立收入差距預警機制奠定基礎。其次,探索建立城鄉收入分配預警模型、地區間收入分配預警模型、群體間收入分配預警模型和行業間收入分配預警模型。這些預警模型之間並非完全獨立,需在各分預警模型對收入差距風險測評時,可以得出收入分配的公共風險,進而工作部門可以依此做到政策制定實施的針對性,把各類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範圍之內。再次,支持收入分配調控機制。收入分配差距預警機制的建立可以幫助政府及時動態掌握各類收入差距和總收入差距的變動過程。進而在改革完善收入分配製度方面加強機制的頂層設計,著力在初次分配中,建立健全職工工資與經濟基本同步增長、不同行業收入分配有效調節的機制等;在再分配中,建立健全全社會而言的抽肥補瘦的收入與財富分配調節機制等;在三次分配中,使慈善和公益事業得到充分發展,以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習近平代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向中共第十九次代表大會作的報告:《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2017年。

[2]賈康:《論居民收入分配中政府維護公正、兼顧公平的分類調節》,《財政研究》2007年第8期。

[3]賈康主編:《收入分配與政策優化、制度變革》,經濟科學出版社2012年。

[4]《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5]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改革開放三十年重要文獻選編》(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8年版。

[6]布坎南:《自由、市場和國家——20世紀80年代的政治經濟學》,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8年版。

[7]王小魯:《我國國民收入分配現狀、問題及對策》,《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0年第6期。

[8]托馬斯·皮凱蒂:《21世紀資本論》,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

[9]庫茲涅茨1955年在美國經濟學會上的會長就職演說,轉引自楊俊、張宗益《庫茲涅茨倒U假設在中國適用性的探討》,《技術經濟》2000年第4期。

(全文完)


賈 康 介 紹

第十一屆、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政協經濟委員會委員,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博導,中國財政學會顧問,中國財政學會PPP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國家發改委PPP專家庫專家委員會成員,北京市等多地人民政府諮詢委員,北京大學等多家高校特聘教授。1995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貼。1997年被評為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高層次學術帶頭人。曾受多位中央領導同志邀請座談經濟工作(被媒體稱之為“中南海問策”)。擔任2010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體學習“財稅體制改革”專題講解人之一。孫冶方經濟學獎、黃達—蒙代爾經濟學獎和中國軟科學大獎獲得者。國家“十一五”、“十二五”和“十三五”規劃專家委員會委員。曾長期擔任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1988年曾入選亨氏基金項目,到美國匹茲堡大學做訪問學者一年。2013年,主編《新供給:經濟學理論的中國創新》,發起成立“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和“新供給經濟學50人論壇”(任首任院長、首任秘書長),2015年-2016年與蘇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給經濟學》專著、《供給側改革:新供給簡明讀本》、以及《中國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獲評中國圖書評論學會和央視的“2016年度中國好書”),2016年出版的《供給側改革十講》被中組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和國家圖書館評為全國精品教材。2017年領銜出版《中國住房制度與房地產稅改革》、《新供給:創新發展,攻堅突破》、《構建現代治理基礎:中國財稅體制改革40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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