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采宜:如何鑑別香港保單的理財功能?

當海外保單成為你資產配置的一個選項時,如何甄別不同保險產品的理財功能和“預期收益”後面的各種坑?

林採宜:如何鑑別香港保單的理財功能?

林採宜 宋天翼 劉星辰 /文

核心觀點:

1.香港的人壽保險分保障型和儲蓄型兩類。部分儲蓄型保險具備理財功能,其“現金價值”會隨著時間推移而不斷增長。這類理財類保單本質上是投保人將資金委託給擅長資本負債管理的保險公司,謀求分紅收益。因此從產品層面看,分紅型終身壽險是香港保險理財的主流產品。

2.側重理財的分紅型終身壽險,其保單的身故賠償金額增長主要依賴於“紅利收入”。由於宏觀經濟波動,保險公司經營情況的變化等因素,實際派發紅利與購買保險時營銷人員的“演示值”通常是不一致的,不同公司及產品紅利實現率差異較大,從50%-90%不等。

3.香港終身壽險實際長期複合年化收益率約在4.4%-6.4%之間(其中收益的保證價值部分年化約為1%);但如果10年內退保,能獲得的現金返還很可能低於所繳納的保費,主要原因是香港保險產品的銷售佣金較高。

4.越側重於增值的保單,其收益波動率越大。因此,選擇保單時要綜合考慮歷史紅利實現率、紅利收益波動性以及退保折現率等各方面因素。

5.同類保險產品在功能上同質性較強,費率的高低主要和購買渠道有關。

以下為正文:

一、大陸居民購買香港壽險的主要種類

1、人壽保險分保障型與儲蓄型兩類

人壽保險業務在香港屬於長期保險業務,以所繳保費是否會隨時間推移而最終耗散作為衡量標準,壽險產品分為保障型與儲蓄型兩類,保障型保險以較低保費為被保險人提供了高額的身故賠償,隨保障期限到期,保費完全耗散,定期壽險皆屬於此類。儲蓄型保險一般保障期限為終身,且均有保單現金價值的概念,終身壽險屬於此類。

2、何為理財型保險產品?

首先,並非所有的儲蓄型保險都具備理財功能。固定保額的終身壽險就不屬於保險理財計劃,以“現金價值”衡量的年收益率會隨時間推移呈現下降直至零,總體年化收益率與壽命長短存在負相關。如何判斷保單是否具備理財功能?關鍵看它的“現金價值”能否實現永續增長。換一句話說,儲蓄型保險中具有遞增保額屬性的產品屬於理財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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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購買保險理財類產品,本質上是將資金委託給擅長資產負債管理的保險公司,謀求分紅收益。2016年,香港個人人壽業務中分紅業務佔62%,而在分紅業務中終身壽險的比重又高達64.5%。因此可以說,分紅型終身壽險是香港保險理財的主流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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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比分紅型終身壽險與其他終身壽險的長期複合年化收益率可知,分紅型終身壽險和非分紅的增額終身壽險兩類產品才是真正的理財型保險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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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終身壽險是大陸居民購買港險的主要品種之一

大陸居民前往香港購買的保險產品,約有95%為終身壽險、終身重疾兩類,由於購買終身壽險意在“理財”,因此大陸投保人更注重保單的長期增值。目前大陸居民在內地購買較多的是非分紅的增額終身壽險,而赴港則以購買分紅型終身壽險,其產品通過設定基本身故賠償的年固定增長、現金價值的分紅遞增這些可增長要素,實現理財功能。

二、購買香港終身壽險需要關注哪些問題?

1、身故賠償金額具有不確定性,主要看保單的未來紅利

香港分紅型終身壽險可分為兼顧保障、側重增值兩類。前一類產品在保單生效之時即具有大額的身故保障,至於賠付金額的增長,則是通過保單紅利派發來實現;後一類產品沒有大額的身故賠償(保險公司計劃書中顯示的大額保障僅屬名義金額),其保額普遍按所繳納保費的年2-3.5%累積遞增計算的身故賠償或者保單現金價值(兩者取大數)。由於此類產品的身故賠償上限一般最多遞增10年,因此保單身故賠償的增加主要源自其現金價值即保單紅利的派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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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紅利分配存在較大操縱空間

香港保險公司每年初制定當年各類產品的紅利率,包括歸原紅利率和終期紅利率。歸原紅利率方面,保險公司通過新舊產品的開停售方式實現紅利率的區別對待。通常而言,新發售保單在初期往往給付較高的歸原紅利率,隨後逐年下降,尤其是後期新系列產品發售後,停售舊系列產品續存保單的分紅率會出現明顯下滑。例如,香港某分紅型終身壽險舊系列產品的保單于2009年生效,在2011年至2015年間,兩種歸原紅利率分別從2.0%、2.9%下降至1%、1.4%,但隨著新系列產品於2014年生效,舊系列產品續存保單的兩種歸原紅利率迅速下跌至2017年的0.1%、0.4%(見表1)。

終期紅利率與保單生效年份和保單年度相關,浮動較大,少則10%,多則70%。對於同一年度購買的同款保單而言,終期紅利率一般隨著保單年限的增長而增長,根據公司當年的利潤情況稍做調整,而不同年度購買同款保單的終期紅利率存在顯著差異。例如,在同一保單年度下,於2005年、2008年、2011年分別生效的香港某分紅型終身壽險,其終期紅利率呈現出先增後減的趨勢,可見終期紅利率的不確定性較大,波動幅度遠高於歸原紅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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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同公司及產品紅利實現率差異較大

保險公司實際派發紅利數額與計劃書上演示的非保證紅利數額通常是不一致的,兩者比值定義為紅利實現率(或稱“履行比”),分析保單分紅率的穩定性時應參考歷史紅利實現率。從歸原紅利實現率來看,歸原紅利實現率與保單生效年份呈現出明顯的正相關關係,生效時間越久的保單,其實現率往往越低(這種情況適用於兼顧保障類終壽產品,對於側重增值類終壽產品,由於歸原紅利實現率與保單生效年份無明顯相關性,因此基本保持穩定)。

從終期紅利實現率來看,不同產品之間的差異性較大,但普遍高於歸原紅利實現率。一般情況下,終期紅利實現率保持在90%-110%之間,基本實現計劃書中的演示利益。但側重增值產品的波動性遠高於兼顧保障產品的波動性,其終期紅利實現率低至64%,高至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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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分紅實現率的大小還取決於不同保險公司的利潤分配形式。安盛天平、英國保誠在保單中分別承諾每年將分紅基金80%、90%的利潤分配給保單持有人,富衛人壽和香港友邦則強調平衡保單持有人和股東的利益。從實際分紅數據來看,英國保誠雖然承諾分紅比例更高,但更容易受市場波動、公司經營投資情況的影響,2016年,英國保誠的歸原紅利實現率在40%-70%之間,而其他三家壽險公司,歸原紅利實現率基本在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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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香港保單退保時現金價值存在折現比

香港地區分紅型終身壽險在退保時,其現金價值存在折現比。分紅型保單現金價值(面值)包括兩部分:保證現金價值、非保證現金價值(即紅利,包含歸原紅利、終期紅利),作為投保人提前終止保單時得到的返還金額,兩地產品非保證部分一般均存在退保折現比,但港險在“保證現金價值”存在退保折現比(大陸分紅型終身壽險保單的保證現金價值部分無退保折現比)。因此,港險保單的退保返還金額為現金價值(面值)各部分乘以一定的折現比,總體折現比一般隨著保單年份的增長而逐漸接近100%。英國保誠公司的分紅產品總體折現比較低,其中保單生效初期的非保證現金價值折現比低至30%,而同類產品中,香港友邦的退保折現率較高,基本都保持在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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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長期持有(20年以上)年化收益率較高 短期收益不具備優勢

香港終身壽險產品前期的儲蓄性並無明顯優勢,以5年期繳的終身壽險為例,在不考慮紅利分配的情況下,退保保證價值超過所繳總保費的“回本”時間約需20年,算上演示紅利平均約需9年,與大陸同類分紅增額壽險所需時間9年相同,但若按近年香港各產品歸原與終期紅利實現率均值進行測算,“回本”平均需10.8年,略高於大陸產品,港險產品在“回本”時間上並不具備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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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退保價值比所繳總保費衡量的收益方面,不同公司及產品均有所差異,經測算,自繳費期結束後,香港終壽長期實際年化收益率約在4.4-6.4%之間,通常比計劃書演示紅利所計算的收益率低1個百分點,其中收益的保證價值部分年化約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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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購買渠道及其他需要關注的問題

1、保險產品同質性較強,同類產品費率差異與購買渠道有關

產品層面,人壽保險產品形態類別並不多;保險公司在設計產品時由於參照的身故發生率基本一致,加上香港法律規定人壽保險公司不允許破產,其產品及服務的穩定續存性差異不大。因此,人壽保險產品總體上同質性較高。

同類產品的費率差別主要取決於購買渠道。保險公司的成本主要由管理費用、風險保費和佣金構成,前兩者差異不大,關鍵在於佣金。目前的市場現狀來看,渠道佣金率差異較大。不同產品的現金價值差異充分顯示了這一點。以終身壽險為例,三款香港熱銷終身壽險的前期(3年之內)現金價值比例顯著低於大陸同類產品,大陸某增額終身壽險在第一年退保即可獲得42%的保費返還,第二年退保可獲得58%的保費返還,而香港保單在前兩年退保則沒有任何返還,這從側面反映出港險首年及次年保費中用於支付銷售佣金的成本遠遠高於大陸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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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費率作為最直觀的方式可體現出渠道定價的差異。目前香港保險銷售渠道主要分為代理人、銀行、經紀人三類,以代理人、銀行銷售渠道居多。通常銀行、經紀人的費率較低,代理人較高,銀行渠道通過銷售保險公司為其定製的專屬產品實現費率上的競爭優勢,經紀人、代理人渠道銷售的相同產品表面價格一致,但由於保險公司給與經紀人渠道的佣金比例較高,部分經紀人人為吸引客戶,私下給投保人一定比例的佣金返還以實現費率優勢,事實上根據香港法律,這類佣金返還一旦被證實,該保單將失效。

2、香港保單發生糾紛時訴訟成本相對較高

大陸居民投保香港保單,需要親赴香港投保並且簽署相關保險合同 。如果發生理賠糾紛,投保人需要按照香港當地的法律進行維權訴訟。一般情況下,發生與理賠索償有關的糾紛時,可以選擇向當地的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但目前該局目前可裁決的賠償上限是100萬港幣,大額保單的賠償糾紛無法通過該局裁決處理時,法律訴訟是常見的方式之一,但是香港採用的是英美法律,與大陸不同,往往需要面臨支付高額的訴訟費用和時間成本。

3、目前中國CRS已經正式實施,險資來源的合法性面臨監管

自2017年1月1日起,CRS在中國大陸和香港正式實施,開始對新開立的個人金融賬戶和機構賬戶展開調查。自2018年9月起,中國大陸及香港將與CRS成員國或地區進行首次信息交換,海外金融資產(包括帶現金價值保單)的賬戶信息將上報至國家稅務局,未來,購買香港保險資金來源的合法性,購買該香港保險外匯資金出境渠道的合規性以及購買該香港保險的收入是否在大陸及時合規申報並交納稅款都將納入國家監管範圍。

(本文是研究報告的簡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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