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的現金花了、送錢的茶盒扔了,監察機關就無從查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在茶葉盒裡藏匿現金求“關照”,現金被花了,茶葉盒給扔了,收錢送錢的人就可以置身事外、溜之大吉?

孔某是湖北省隨州市某市容美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7年3月,為順利承接市裡某綠化工程項目,經他人引薦,孔某找到了時任隨州高新技術產業投資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詹某。

在詹某“關照”下,孔某借用某公司名義參加工程招標並順利中標。2017年7月,為感謝詹某,孔某將內裝5萬元現金的兩提茶葉送給詹某,並暗示茶葉盒內裝有“東西”。

詹某並不熱衷品茶,只是對裡面的“東西”格外“感冒”。他取出現金用於日常支出,隨後將茶葉盒扔棄,茶葉則送給朋友分享。

2018年3月,詹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採取留置措施。在對其訊問中,隨州市紀委監委獲取了孔某涉嫌行賄的問題線索,隨後指定曾都區監委調查其涉嫌行賄犯罪問題。

孔某最初拒不承認行賄事實。而作為案件重要物證的茶葉盒,早已找不到蹤影,調查只能另闢蹊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除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等也可作為定案的根據。

考慮到這一賄賂行為還涉及詹某妻子王某,為防止王某與孔某串供或銷燬、轉移、隱匿證據,隨州市監委果斷對孔某採取了留置措施,與此同時,對王某進行了調查。

在審查調查人員曉之以情、動之以理感召之下,王某很快交待了5萬元現金一事的來龍去脈。

原來,在對詹某審查調查期間,她悄悄從朋友周某處借來5萬元現金退還給孔某,並與孔某建立攻守同盟,約定5萬元現金是在收禮後不久就退還了。

就所借5萬元現金一事,審查調查人員找到周某進行詢問,情況屬實。此時雙方證詞完全吻合。鐵證面前,孔某不得不交待向詹某行賄犯罪問題。自此,茶葉盒裡的“貓膩”被徹底揭開。

行贿的现金花了、送钱的茶盒扔了,监察机关就无从查起?

6月6日,曾都區監委將孔某涉嫌行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移送的相關證據全部得到採納。曾都區檢察院在起訴時指出,被告人孔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目前,曾都區檢察院已就孔某向詹某涉嫌行賄5萬元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訴,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韓亞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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