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二建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不得解除合同具體條件: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患職業病或工傷的1、1-4級, 完全喪失,保留關係到退休2、5-6級,大部分喪失,員工提出才可解除3、7-10級,部分喪失,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患病或負傷的(非職業病和工傷)1、在法定醫療期內,不可解除2、醫療期屆滿,的,按照規定可以解除,女職工在“三期”內:在孕期、產期、哺乳期 。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退休不足5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