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釋法②|公共車位公衆用 損車洩憤不應該

检察官释法②|公共车位公众用 损车泄愤不应该

公共停車位,大家都有使用的權利。但最近,贛縣區一男子因自己經常停車的公共停車位置被他人佔用,便損壞他人私家車,為此自己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案件回顧

今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居住在贛縣區站前大道某小區的男子鍾某駕車回家時,發現自己經常停車的公共停車位置被羅某的奧迪A8L車佔了,鍾某出於洩憤報復心理,拿出其隨身攜帶的彈弓向羅某車前擋風玻璃連發三枚鋼珠,造成該車前擋風玻璃損毀。

检察官释法②|公共车位公众用 损车泄愤不应该

經鑑定被損車輛損失為人民幣7893元,犯罪嫌疑人鍾某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贛縣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

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 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 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案警示

公共停車位不是“私人專屬”,是公眾的資源,千萬不要將其劃為自己的私有財產。對他人合理佔有車位不滿,而暴力損毀他人財產則更是不理智的行為,終將接受法律的制裁。

尊敬的全區父老鄉親:

检察官释法②|公共车位公众用 损车泄愤不应该

文稿:鄧文靜

審核:廖振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