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做無罪辯護應具有的三種思維

肖文彬:詐騙犯罪大要案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專注於詐騙類犯罪辯護十餘年)

金翰明: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力求在最擅長的領域做到極致

律師做無罪辯護應具有的三種思維

刑事辯護律師應具有無罪思維,只有用無罪思維去審視案件、去審查證據,才會在最大限度上發現當事人無罪或罪輕的理據,然後才決定做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這樣才會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高難度的無罪辯護當中,律師具有無罪思維是無罪辯護的基礎與前提。

在無罪思維之下,如何做到“有效的無罪辯護”?筆者認為,辯護律師應同時具備“較真思維”“局外思維”“反推思維”這三種無罪辯護思維。

一、較真思維

和誰較真?辦案機關?答案不完全對!較真思維的核心是和“有罪證據”進行較真。

《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內涵同時包括“排除合理懷疑”。

事實上,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相當嚴格的,其是對證據能力、證明力、證據鏈條的綜合要求。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對涉案證據的要求,就是辯護律師應當較的“真”。

較真思維不是胡攪蠻纏,不等於“死磕”,其實質是針對控方入罪證據的證據能力、證明力,以及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的綜合質證與辯論,擊破控方的入罪邏輯,實現有效無罪辯護的結果。

律師該如何對控方有罪證據較真?具體可從以下方面展開:首先,控方指控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有沒有證據證明?其次,控方證據是否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再次,控方證據在證據資格、證明力、證明標準等方面是否有問題?能否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否排除合理懷疑得出有罪的唯一結論?最後,有沒有無罪的證據材料可以舉證?

筆者辦理過一起跨國的網絡詐騙案件,控方的入罪邏輯、證據鏈條看似極其嚴密。控方通過複雜的當事人、賭博網站、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賬戶收支記錄、銀行流水等書證,意圖證明當事人通過賭博網站進行詐騙,數額高達1000多萬元。

筆者通過深入的閱卷、會見,發現本案證據還是存在諸多問題,控方的證據鏈條無法證明當事人提交提現申請後,第三方支付公司存在相對應的轉款行為;換言之,本案缺乏第三方支付公司轉賬給當事人的銀行流水記錄,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被害人”就是控方認定的“第三方支付公司”。

本案通過筆者對在案證據的全面質證,和提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律適用錯誤的無罪辯護意見,最終成功打掉詐騙罪的指控。

二、局外思維

“局外思維”並非是以“置身事外”的方式來處理案件,而是指在辯護思維上要跳出控方的入罪邏輯,不能陷入控方的“局內”。

以筆者參與辦理的某特大保健品詐騙案為例。本案控方在入罪時,抓住多名被告人、證人指證當事人為公司財務並負責管理公司倉庫、物流等重要職務,指控當事人構成詐騙罪並系主犯。

我們在對本案進行辯護時,認為本案的言詞證據對當事人極其不利,控方亦是抓住了言詞證據的硬傷提起公訴的。鑑於此,我們設法要跳出控方的入罪邏輯,在言詞證據之外尋找能夠證明當事人無罪的證據材料。

筆者通過仔細閱卷和會見交流發現,在案的實物證據顯示當事人在涉案公司的職位僅僅是出納,倉庫的出倉、進倉單等書證亦能證明倉庫的管理者另有其人。我們在辯護意見中明確提出“實物證據的證明力要大於言詞證據”“實物證據是檢驗言詞證據真實性的重要依據”,並對控方入罪邏輯和證據鏈條進行了有針對性的無罪辯護。

正是通過上述“置之局外”的無罪辯護思維,打掉了當事人管理倉庫和物流的重要指控事實,為最終法院認定當事人構成從犯(在減輕處罰中最輕判處)創造了有利條件,本案雖是有罪判決,但確係是一起有效辯護的案例。

三、反推思維

直接以上文提及的保健品詐騙案為例。控方對當事人進行入罪時,以當事人為“涉案公司老闆的姐姐”為由,提出當事人必然在涉案公司中承擔重要職務,應認定有罪併為主犯。

我們認為,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是主犯還是從犯,必須依據案件事實、證據進行認定(具體到本案即當事人在涉案公司的具體職務;在涉案行為中,實施了哪些具體的行為;所起到的作用等),而不是以身份、關係的親疏、遠近來進行推定。

在法庭辯論階段,我們直接對公訴人的觀點進行反推質疑:若當事人基於“涉案公司老闆的姐姐”的身份被認定為有罪和主犯,那涉案公司老闆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更應被追訴?這和封建社會的“株連”制度又有何區別?

此後,公訴人再也沒有拿親屬身份關係說事!

在筆者辦理的另一起被控特大保健品詐騙罪一案中,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認為本案保健品銷售價格是採購價格的5-10倍,就應當認定當事人具有詐騙罪的非法佔有之目的。筆者在進行辯論的同時以其邏輯進行了反推:公訴人提到本案保健品銷售價格是採購價格的5-10倍,但無視本案涉案公司的其他運營成本(人工成本、物流成本、租金成本、廣告成本等)以及實質利潤為25%的具體情形等關鍵問題。如果公訴人的邏輯成立,那麼中國的房地產企業及醫藥企業,只要存在暴利(本案實質上並不存在暴利,只有25%的利潤),難道就應當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就應當以詐騙罪定性?......

反推思維在於發現控方入罪邏輯的荒謬、違背常理之處,再按照其荒謬思路進行邏輯推理,結果自然不言而明,會深化律師的辯護,其效果往往更優於直接反駁。

最後,筆者強調,上述三種無罪辯護思維是實現無罪辯護、有效辯護的重要思路與方法,是為了在控方的入罪邏輯、證據鏈條、法律適用中發現漏洞,再以案件事實、證據、法律規定為依據,充分論證當事人的無罪理據,以實現有效辯護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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