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曙光律所适用民法总则三年时效胜诉一民间借贷案

曲阳曙光律所适用民法总则三年时效胜诉一民间借贷案

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3年,较《民法通则》的2年诉讼时效多了一年。近日,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建议法院适用《民法总则》3年诉讼时效,从而判决被告偿还借款。

2014年8月31日,曲阳县北次曹村许某因做生意缺少周转资金,于是向朋友王某借款40000元,并约定借期一个月。之后,许某于2015年2月18日通过银行转帐还款10000元,尚欠王某30000元。接下来,由于王某急需用钱便多次向许某索要,许某总以手头紧张为由推诿。无奈,王某向法院起诉。

2018年1月22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月27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许某辨称,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原告王某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从法律角度上王某已丧失胜诉权。但出于友情,其在有钱时可进行偿还。

对此,王某委托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且期间王某多次通过电话向其索要,因此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所以,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

曲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其主张应当受法律保护。遂,于2018年3月1日判决被告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30000元。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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