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年未发现有害生物可撤销疫区

7月3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对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加以修订。《办法》对疫区撤销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经除治,实现疫区内连续2年没有发现该种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或疫区内没有该种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可危害的寄主植物的,可撤销疫区。

《办法》增加了疫情上报和疫情发布方面的内容,明确各地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和检疫工作中,发现疑似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应当立即取样并送至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疫情,并组织疫情普查,确定疫情发生范围和程度。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公布。其中,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疫情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其他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办法》规定,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地应当划定为疫区。疫区一般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划定后的疫区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公布,其中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的县级疫区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公布,其他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请省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疫区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疫区划定公布后,各地要加强疫区疫情的监测、检疫和除治工作,及时根除疫情,撤销疫区。疫区撤销应当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查定和评估后提出,疫区撤销程序与划定、公布程序相同。

《办法》自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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