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下調後的合同中六大風險點,請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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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稅收政策變化特別條款

眾所周知,增值稅是價外稅,但也與定價存在密切關係。5月1日後簽訂的合同,需要就增值稅稅率變化事項進行明確,以免引發糾紛。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民事約定不得與稅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相沖突。

關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合同在5月1日之前簽訂,並不代表適用調整前稅率。適用何種稅率,需要關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關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可以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交易價款是否含稅

根據商業合同簽訂的慣例,交易價款應包含稅款。在5月1日後簽訂的合同,應明確交易價款是否含稅,以減少交易雙方圍繞增值稅引發的爭議。

確定交易方納稅人身份

在合同簽訂時,要明確交易方納稅人身份。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在計稅方法、稅率與徵收率、發票開具等方面有很大差別,因此交易合同中,應明確交易方納稅人身份,甚至是明確開票類型、送達期限等內容。

取得合法有效的抵扣憑證

增值稅進項稅額可抵扣的前提是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因此,企業無法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或者取得的抵扣憑證不合規、不合法,都會對受票方造成法律與經濟損失。在商業合同簽訂時,要明確發票的開具、收付等問題,必要時可將增值稅發票開具、收付等問題與收付款項關聯,並約定由於發票問題造成的損失的相關責任以及違約金等問題。

防範虛開風險

三流一致:即銀行收付憑證、交易合同、發票收款人、付款人以及金額必須一致,在有真實交易的基礎上,保證資金流、貨物流、發票流的三流統一。

三證統一:合同與企業的賬務處理相匹配,合同與企業的稅務處理相匹配,合同與企業的發票相匹配,使得法律憑證、會計憑證和稅務憑證相統一。注重三流一致,三證一致,防範虛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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