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線聯繫收受巨額商業回扣處心積慮規避制裁難逃法網

案情:萬某於2012年11月份入職某大型汽車銷售公司,任傳播推广部總監一職,主要負責品牌的策劃、推廣與傳播工作,後先後擔任品牌與傳播部部長、副總經理。萬某入職並擔任企業高管後,在企業廣告宣傳業務改革之際,利用其在廣告宣傳業務上的相關職務之便,在項目招投標及合同履行等業務往來過程中,為相關的廣告製作公司謀取利益,其本人直接或安排周某向中標的廣告供應商收取或索取“好處費”、“創意諮詢費”等各種名義的回扣。因周某在視頻廣告製作類業務不精通,萬某提出讓周某物色一名精通視頻製作領域的人具體負責視頻製作廣告供應商的製作費和回扣數額的談判,後周某根據萬某的授意安排被告人胡某負責收取視頻類廣告製作供應商的回扣。為達到規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全部單線聯繫,並直接以現金方式交付,萬某收受商業賄賂金額將近兩千萬,同時,萬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上級主管領導黃某行賄上百萬元現金。

2017年12月,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罪併罰判處萬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四百萬元。被告人周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被告人胡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不服上訴至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4月,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警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較大,該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實踐中各種名目的商業賄賂,不僅侵犯了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侵蝕了非公有制經濟從業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也因其產生的不正當行為有礙公平競爭原則,使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受到干擾。在各種經濟往來中,作為企業員工尤其是高管人員,務必要經受住各種利益誘惑,在法律的框架內行事,切勿觸犯法律的紅線。

(蕪湖經開區法院 丁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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