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线联系收受巨额商业回扣处心积虑规避制裁难逃法网

案情:万某于2012年11月份入职某大型汽车销售公司,任传播推广部总监一职,主要负责品牌的策划、推广与传播工作,后先后担任品牌与传播部部长、副总经理。万某入职并担任企业高管后,在企业广告宣传业务改革之际,利用其在广告宣传业务上的相关职务之便,在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履行等业务往来过程中,为相关的广告制作公司谋取利益,其本人直接或安排周某向中标的广告供应商收取或索取“好处费”、“创意咨询费”等各种名义的回扣。因周某在视频广告制作类业务不精通,万某提出让周某物色一名精通视频制作领域的人具体负责视频制作广告供应商的制作费和回扣数额的谈判,后周某根据万某的授意安排被告人胡某负责收取视频类广告制作供应商的回扣。为达到规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全部单线联系,并直接以现金方式交付,万某收受商业贿赂金额将近两千万,同时,万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上级主管领导黄某行贿上百万元现金。

2017年12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万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胡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警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该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践中各种名目的商业贿赂,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侵蚀了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受到干扰。在各种经济往来中,作为企业员工尤其是高管人员,务必要经受住各种利益诱惑,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切勿触犯法律的红线。

(芜湖经开区法院 丁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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