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1000元背上8万债务!顶级金融法律专家解析“套路贷”中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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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新社|李琳

借款2.8万元,最后却差点把自己的50多万婚房赔进去。

大学女生借了1000元买手机,经过一系列非法操作,欠款在短短半年内变成78000,因无法偿还而轻生跳楼。

老年人轻信一些贷款公司的圈套,借了4万元,却被贷款公司用“套路”取得了自住房屋的所有权,一夜之间变得无家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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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现场

6月29日,由上海市法学会指导、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协办的首届“金融纠纷与金融犯罪的法律适用”研讨会,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

本次研讨会以“金融纠纷与金融犯罪的法律适用——‘套路贷’的违法与犯罪认定”为主题,律新社见证了各路大咖论证套路贷之害以及防范,一起来看看吧。

上海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国平、上海市法学会秘书长毛坚平、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建、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以及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刑侦总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格致律师事务所以及上海法治报的三十余名专家学者和媒体朋友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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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主持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毛坚平秘书长、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张建副会长兼秘书长分别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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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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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学会毛坚平秘书长

毛坚平秘书长对专家学者表示欢迎,对会议主办单位表达感谢。他指出,在上海财经大学举办首届“金融纠纷与金融犯罪的法律适用”研讨会,对于进一步加强刑法和金融法等相关学科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他表示,金融领域发展过程中出现诸多法律问题,有的对社会造成不好影响,因此需要法学界针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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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张建副会长兼秘书长

张建副会长兼秘书长对会议主办单位和会务人员的工作表示感谢。“套路贷”是实务界亟须解决的问题,其中关于民刑交叉问题有待探讨理顺。他期待,各位专家学者各抒己见,针对本次会议的两个议题进行深入探讨,提出宝贵建议。

套路贷的套路有多深?

何谓“套路”?

这个惯常的口语词汇出现在法律术语中,越给人“套路贷”是迷之套路的认知。

以中国新闻网的报道的一则案例为例:受害人小叶借贷2.8万元,最后差点将自己市值50多万的婚房被“套路”走。

套路一:小叶借款2.8万元,可是借贷合同上的金额却是6.3万。借贷人谎称“为了出帐需要”而签订阴阳合同,并立即从借贷公司银行账户支取6.3万元,将其中的2.8万元实际交付小叶。以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帐记录,在法庭上也会判决小叶必须还款2.8万。

套路二:同样的情节,但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为10%/天复利计算,于是小叶的欠款迅速从2.8万膨胀甚至翻至本金数倍。小叶更是无力偿还,借贷人此时会提供另一个借贷公司,促使小叶通过另一家借贷公司借款偿还本借贷公司的欠款,小叶的债务便会在再欠款和平帐之间被迅速放大,划向无底深渊。

套路三:小叶落入以上两个套路后,第三家借贷公司中的“好人”出现了,给了小叶一个看似不错的解决方案,用房产做抵押贷款来偿付前面两家借贷公司的借款。但是事实上,一套50万的婚房做抵押,实际交付的金额才15万。等到小叶将前两家的借款全部还清,这才清醒自己的房产已被他人骗走。

在这一犯罪实行过程中,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甚至还有律师加入,利用被害人的收据、借款合同、不动产抵押合同、公证书等“合法”证据在虚假诉讼中将被害人的房产或巨额钱款“套路”一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银监会《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信贷规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

民刑交叉的“套路贷”是违法还是犯罪?

2017年8月28日,首批进入公诉审判程序的4起“套路贷”案件进行集中宣判,17名被告以诈骗罪、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名定罪。自此,流毒甚广的“套路贷”终于入罪了。但是学界和实务界对于“套路贷”是入罪还是民事纠纷的讨论才刚刚开始。

在这次的研讨会上,第一个议题为“‘套路贷’违法与犯罪的界限”,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孙万怀教授主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胡春健主任、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三支队张琛支队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纪海龙副教授分别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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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胡春健主任

胡春健主任指出,“套路贷”案件从2016年底开始爆发,实务界从2017年开始针对此类案件进行打击,到目前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他剖析了此类案件的特点、难点,结合实践在打击路径方面给出具体建议。关于放贷人的犯罪认定,可以考虑适用高利转贷罪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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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三支队张琛支队长

张琛支队长播放了公安部门在打击“套路贷”过程中制作的短片,介绍了此类案件的作案特点、过程和证据收集等相关问题,并对处理此类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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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

叶名怡教授认为,关于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可以从不同角度来看待,不仅可以从立法论角度,还可以从解释论层面来讨论。从立法论角度来看,违法和犯罪的界限是量的差异。针对“套路贷”问题没有必要创立新的罪名,用现有刑法上的罪名完全可以解决相关问题,目前的问题是现有罪名能否落到实处来追究。他并不赞成民刑完全分开讨论,因为刑法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与民法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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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纪海龙副教授

纪海龙副教授表示,对于刑民交叉问题,在坚持法秩序价值统一的同时,需要意识到法秩序在两个具体领域中的表现是相异的,刑法中的判断不一定影响民法领域。在“套路贷”问题上,完全可以适用民法中的“显失公平”、“真意保留”等理论来处理。而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能否适用,关键在于本罪的相关界限如何规划。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程敬文审判长、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钱海军副总队长、上海政法学院赵运锋教授、上海格致律师事务所胡卫民主任担任该阶段的评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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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程敬文审判长

程敬文法官指出,经济的发展需要金融的支持,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需要国家的支持。“套路贷”案件的爆发对于金融、司法领域的冲击较大。他指出,规制此类犯罪的现实顾虑在于证据方面,只要掌握了这些证据,就可以从总体上对每个组织的行为性质进行评价打击。对于被害人的保护,他给出加强宣传教育的建议。他希望公检法应当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研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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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钱海军副总队长

钱海军副总队长指出,民间借贷是否金融行为,应当对此做出区分。他运用比较法研究方法,对比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国内“套路贷”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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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赵运锋教授

赵运锋教授认为,“套路贷”问题不需要用新的立法来解决,通过目前的理论,同时运用丰富的解释论完全可以解决。对于“套路贷”能否适用非法经营罪,还需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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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格致律师事务所胡卫民主任

胡卫民主任表示,“套路贷”违法与犯罪的界定较复杂。他赞同无需创设新的罪名来解决“套路贷”问题,“套路贷”的民刑问题应当在各自法秩序中进行讨论。

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三支队江祺俊探长告诉律新社,套路贷的受害人分成大学生、有急切借贷需求的人员和有着赌徒心理的高利贷借款者。他们往往因为冲动消费、生活需要和赌博投机等理由借了相对小额的贷款,但是基本都抱有轻信和法律意识淡薄的心理,被犯罪嫌疑人有了可乘之机。

“套路贷”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实行行为时间长,手段隐蔽,并且往往能提供合法的借款合同、收据、抵押合同等,催账时也采取“软暴力”,规避侦查、利用虚假诉讼实现犯罪目的。建议需要通过立法规制高出法定36%利息的高利贷和“套路贷”,并建议刑法将“非法放贷”入罪,以明确前两种行为的定罪,更好地保障民间借贷金融秩序和民众的人身财产权益。

“套路贷”罪当几何?

在第一轮研讨之后,专家们就“套路贷”民刑切割,是否应当另立罪名进行整体评价,抑或用现有的罪名进行解释适用提出了各自的看法。那么“套路贷”在刑事法情境下如何认定,专家们接着展开第二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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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张绍谦教授主持第二轮研讨

议程二主题为“‘套路贷’涉及犯罪的认定”,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张绍谦教授主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李长坤审判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何萍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魏昌东教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正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睿博士分别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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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李长坤审判长

李长坤审判长主要讲了三点:第一,“套路贷”违法所得能否善意取得。大额钱款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交付在认定善意取得方面的区别,或许可以为我们提供思路,同时善意取得目的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被害人财产权,若此中违法所得能被善意取得,这对被害人是极不公平的。

第二,绑架罪在“套路贷”中有无认定的空间。司法实践中,“套路贷”案件多被定性为敲诈勒索、诈骗、虚假诉讼等罪名,而以绑架罪定罪的很少,但现有案件中,很多非法拘禁等软暴力行为,已远远超过了敲诈勒索等罪的范围,因此绑架罪应当有其认定的空间。

第三,“套路贷”行为的既遂与未遂。在实际案件中,有时会出现被害人还并未交付财产,但放贷人已经放贷,且其在被害人还未遭受实际财产损失时就已归案,此种情况下放贷人否成立既遂,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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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何萍教授

何萍教授指出,“两高”文件在描述“套路贷”问题时,表述为“依法打击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套路贷”这一名称对犯罪的定性没有起到明确的指导作用,对其犯罪认定应从构成要件角度出发;关于“套路贷”中诈骗罪的认定,有讨论的空间,多数情况下,被害人交付财物并非基于被骗,而是受到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软暴力,因此应当区分核心欺诈行为与辅助性欺诈行为;在“套路贷”问题上,应当坚守法制的基本原则,不能肆意将其定性为“恶势力犯罪”加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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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魏昌东教授

魏昌东教授主要提了三点看法。第一,对“套路贷”的判定应当精细化而非格式化。因为犯罪目的具有一般性,刑法能评价的行为则具有随意性。

第二,对行为性质的判断应通过坚持抽象原则的指导:区分行为类型,即核心行为、辅助行为和支持行为;区分实施者的性质,即职业放贷人和随机放贷人;不能以行为目的为唯一导向,也应考虑法益受损的实际程度;注重行为过程的判断;要采取系统性思维,将多元行为整合后再进行刑法判断。

第三,在“套路贷”犯罪形态的判断问题上,刑法评价并不具有唯一性,其性质是否属于财产犯罪要依照一般原则判断,同时参考法益的实际受损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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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正华

蔡正华赞同“套路贷”定性精细化的观点,他提出,“贷”仅是起因而非行为,犯罪过程中往往会有暴力、恐吓等行为,因此认为诈骗罪是“套路贷”的兜底罪名的看法有问题,对其定性应当主要看最终取财靠的是什么。他分析了如今对“套路贷”加大打击力度的原因所在,譬如民事诉讼程序对“套路贷”的处理方式不当,以及民众融资途径堵塞和法律意识不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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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睿博士

李睿博士提了两点看法。第一,“套路贷”中的三角关系可以构成三角诈骗,只是在通过虚假诉讼或公证机关处分财产这一情形中,被骗人是法官、公证员等工作人员,最终使得被害人遭受损失。“套路贷”行为既触犯了三角诈骗又触及其他犯罪的,按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即诈骗罪处理即可。

第二,被害人自身是一个极大的矛盾体,一方面其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其身为金融法规中的“投资者”,自己也应有一定的风险判断,司法实践中很多民间借贷都是采取“虚高债务”的形式,而被害人自负的风险是否会减轻放贷者的责任,这是法官需要思考的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俞小海科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金果、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钱叶六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吴允锋副教授担任该阶段的评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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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俞小海科长

俞小海科长认为,现阶段对被害人主观存在认识错误的认定比较困难,可能对传统理论上关于诈骗罪处分行为的认定造成一定冲击。要处理好罪名的关系,需要对“套路贷”行为进行分类,可以初步将其分为两类,即犯罪过程包含暴力、胁迫的行为和不包含暴力、胁迫的行为,不同的分类会对罪名认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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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金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金果认为,如今新兴的“套路贷”与传统的财产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比较隐蔽,他们可能会通过一些合法的形式进行包装,掩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另一方面,“套路贷”犯罪中其犯罪工具往往就是金钱本身,所以在犯罪数额认定上不宜去掉出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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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钱叶六教授

钱叶六教授发表了以下几点看法:应从解释论,而非立法的角度解决“套路贷”的行为;个人放“套路贷”是否能认定为犯罪,应当从共犯理论来考察;坚持刑民分立规则,合同是否有效应根据民法确定;“套路贷”实体争议不大,主要是程序上的问题;定性上不能格式化、一刀切,应做精细化的处理;共犯的认定,不仅要看其客观上参与了“套路贷”犯罪的事实,进行客观层面归责,还需要看其主观上是否知情;“套路贷”已经渗透到校园里,呼吁社会加强防范,加强对大学生金融风险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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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吴允锋

吴允锋副教授认为,“套路贷”中“套路”是核心,“贷”是手段,应以此进行罪行认定。在“套路贷”中诈骗罪有很大适用空间,但是对于绑架罪和抢劫罪在“套路贷”犯罪中的适用应当谨慎,因为两者的手段和方式仍然存在很大差异。他还对“套路贷”的犯罪既遂未遂的认定、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及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各路专家们将“套路贷”从行为模式、犯罪阶层论、共同犯罪、罪数和犯罪形态、综合治理等方面进行分析,一路深挖理论和法律适用。心怀悲天悯人、智取辞严义正。

智库集结解析“套路”

会议闭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致闭幕辞,上海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国平作会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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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

宋晓燕院长对各位领导和专家学者对财大法学院的一贯支持表示感谢。她指出金融市场的各类“创新”为法学不同学科的交叉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希望以后能够有更多的机会,针对实务中分歧和争议点较多的法律问题,倾听来自法学不同学科以及不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的意见,进行更多的思想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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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国平

林国平常务副会长对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对参会专家学者和会务人员表示感谢。他指出,“套路贷”案件极具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金融秩序,侵犯公司或个人财产,也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本次会议针对现实中此类犯罪案件日益突出的问题进行研讨,十分有意义也很有针对性,希望今后能够进一步深入研究。

律新社观察到上财此次研讨会充分发挥自身学科优势,并针对“套路贷”为代表的新类型金融犯罪开展了智库研讨和深层次合作。集结法律共同体合力解析“套路贷”,为未来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更多谏言,为了海晏河清、朗朗乾坤尽法律人的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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