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擬出台辦法規範居委會印章使用 這31項證明應由居委會出具

近日,市民政局、市編辦起草了《關於進一步規範社區居民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簡稱《指導意見》)。在前期徵求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單位意見並進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礎上,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指導意見》提出,社區居民委員會印章是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基層社會管理職能和居民自治權利的象徵,要堅持“依法自治、有序協助、明晰責任、規範用印”的原則,加強社區居民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工作。

《指導意見》規範社區居民委員會印章使用範圍。明確社區居民委員會印章使用範圍包括:

1.社區居民委員會主持召開的居民會議決議;

2.以社區居民委員會名義上報的各種文件、材料等;

3.社區公開欄內定期公佈的居務公開內容;

4.以社區居民委員會名義向居民發放的通知、告示、調查、宣傳等相關資料;

5.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統計報表和檔案;

6.以社區居民委員會名義與相關單位或個人簽訂的合同、協議等;

7.依據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社區居民委員會按職責為轄區居民及相關單位出具的各類證明;

8.法律、法規或上級政策規定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相關意見的各類表格材料;

9.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以及居民自治章程約定的其他應使用印章的事項。

《指導意見》提出,對《汕頭市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具證明事項指導目錄》範圍中的事項,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及時依法為申請人出具相關證明;對《汕頭市取消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事項目錄》範圍中的事項,我市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辦事人提供,社區居民委員會也不再出具相關證明。對於不依法設置證明事項,隨意轉嫁職責,增加社區、群眾負擔的單位,群眾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均可通過12345熱線等各種渠道進行投訴反映。

汕頭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事項指導目錄

我市擬出臺辦法規範居委會印章使用 這31項證明應由居委會出具

汕頭市取消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事項目錄

我市擬出臺辦法規範居委會印章使用 這31項證明應由居委會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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