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拟出台办法规范居委会印章使用 这31项证明应由居委会出具

近日,市民政局、市编办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在前期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是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基层社会管理职能和居民自治权利的象征,要坚持“依法自治、有序协助、明晰责任、规范用印”的原则,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

《指导意见》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范围。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范围包括:

1.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的居民会议决议;

2.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义上报的各种文件、材料等;

3.社区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的居务公开内容;

4.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义向居民发放的通知、告示、调查、宣传等相关资料;

5.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统计报表和档案;

6.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义与相关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7.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职责为辖区居民及相关单位出具的各类证明;

8.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相关意见的各类表格材料;

9.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居民自治章程约定的其他应使用印章的事项。

《指导意见》提出,对《汕头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范围中的事项,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依法为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对《汕头市取消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事项目录》范围中的事项,我市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社区居民委员会也不再出具相关证明。对于不依法设置证明事项,随意转嫁职责,增加社区、群众负担的单位,群众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均可通过12345热线等各种渠道进行投诉反映。

汕头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事项指导目录

我市拟出台办法规范居委会印章使用 这31项证明应由居委会出具

汕头市取消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事项目录

我市拟出台办法规范居委会印章使用 这31项证明应由居委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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