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碰瓷」的「生意經」

不法分子利用酒駕司機害怕被公安機關查處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的心理,故意駕車“碰瓷”,並以報警為威脅索要大額“修車費”。去年12月19日,無錫市新吳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酒駕碰瓷”案,周某某6名被告人通過“緊密合作”,於2017年5月至8月間,向酒駕司機敲詐勒索五次共計44500元。

開車途中,殷先生打電話詢問張某是否到家,張某則表示自己情緒不佳想出去兜風。殷先生一口答應了,並按照張某的要求一同去奧特萊斯附近散心。

法庭上,周某某等人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以跟蹤酒駕人員、故意撞車製造交通事故等方式,前後五次敲詐勒索他人錢財44500元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是周某某一夥是怎麼篤定殷先生是酒駕,並且正好在他經過的路上“偶遇”他呢?服務員張某的供述解釋了這一切。

“是他讓我留意KTV裡喝酒的客人。”張某表示,自己曾和周某某是情侶。殷先生被敲詐那晚,正是身為KTV服務員並與殷先生一同飲酒的張某給犯罪團伙“通風報信”了。她與殷先生在車上聊天也是為了分散殷先生的注意力,等待周某某的車輛到來,方便其尾隨殷先生的車輛製造交通事故。

“做到酒後不開車,就能從源頭上防止被‘酒駕碰瓷’。”新吳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趙玥瓏說,這個案件的“碰瓷”者就是抓住了司機酒後駕駛不敢報警的心理來作案,只要喝酒不開車,就能避免這類案件的發生。

根據相關規定,每一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是20毫克以上構成酒後駕駛酒後駕駛一般作為行政處罰,公安機關會對駕駛人進行行政拘留、罰款等處罰。如果一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以上,有可能會涉及到危險駕駛的刑事處罰,構成危險駕駛罪。在80毫克以上的範圍是酒精含量越高,量刑會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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